本报讯(记者付中)反贪人员本来是了解别人的受贿问题,未料配合调查的地税局副局长心虚,把自己收开发商钱的事说了出来。
记者今天从北京市维航律师事务所获悉,48岁的刘辉——原朝阳区地税局副局长犯受贿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缓刑1年6个月。
2009年6月初,检察院反贪局侦查人员在调查一起官员受贿案件时,找到时任朝阳区地税局副局长的刘辉了解情况。
反贪人员原本是希望刘辉能协助检方说清楚“别人的事”,没想到刘辉一见反贪人员就害怕了,主动把自己的事情全都讲了出来。而这些,都是反贪人员根本没掌握的。
同年6月6日,检察机关根据刘辉的交代,宣布对其立案侦查,并于当日对其刑事拘留。
检方最终查明,2007年朝阳地税局稽查局针对中弘投资有限公司的房地产项目,进行税务稽查。其间,该公司联系到刘辉,约他一起吃饭,并送给他一份礼物。
之后,中弘投资公司给了刘辉3万元现金。刘辉随即要求稽查局停止对该公司的税务稽查。
刘辉还供述,2004年他在担任通州地税局副局长期间,利用分管税务稽查工作的职务便利,同意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调换2003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
后刘辉和对方财务人员一起吃饭,在停车场内收受对方给予的现金5万元。
案件审理期间,刘辉家属将8万元现金退缴。
法院审理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刘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财,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关于后一起犯罪事实,刘辉虽有供述,但其供述的细节(如行贿公司名称、行贿人姓名)与指控不符,而检方只掌握房地产公司实际控制人刘某的一份书面证言,其内容属于传闻证据,且“先收钱后办事”的表述恰好与刘辉的供述相反。最终,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未予认定。
同时,法院认为无论刘辉主动交代的动机如何,其行为都属于自首,且其退缴了全部赃款,可依法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