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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局长协助调查心虚自首 自曝受贿8万被认定3万

来源:京华时报
2010年12月20日02:44
  本报讯 (记者王丽娜)朝阳区地方税务局原副局长刘辉在配合侦查部门对他人受贿案的调查中,因“心虚”主动交代自己受贿8万元。因检方证据不足,其中5万元的受贿指控未获法院认定。昨天记者获悉,东城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刘辉有期徒刑一年2个月,缓刑一年6个月。

  今年49岁的刘辉案发前任朝阳区地方税务局副局长。去年6月初,侦查部门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某局长涉嫌受贿一案,找到刘辉调查取证。没想到,刘某当场主动交代了其尚未被掌握的受贿情况。刘辉交代了两起事件,其中一起发生在2007年。当时刘辉任朝阳区地税局副局长,分管税务稽查工作。朝阳地税稽查局对中弘投资有限公司进行税务稽查时,该公司为了让朝阳地税局停止对其房地产项目缴税问题的检查,宴请刘辉。饭后,该公司交给刘辉3万元。不久,朝阳地税局停止了对该公司异地纳税的税务稽查。刘辉交代的另一起事件发生在2004年,当时他担任通州区地方税务局副局长。刘辉称,一家房地产公司宴请他,并提出想调换该公司2003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审计报告。他同意了此事,并收受该公司财务经理给与的5万元。

  几天后,侦查机关对刘辉立案侦查,并将其拘留。检方指控,刘辉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8万元。其中一笔5万元的受贿,来自北京宏大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庭审中,刘辉对3万元的受贿表示认可。但他辩称,5万元的行贿方不是宏大兴业房地产公司,而是一家注册在通州的公司。

  针对这笔5万元的指控,法院在审理后认为,虽然刘辉供认他收了5万元,但其供述的公司名称和行贿人姓名与指控不符,且在检方的证据中没有行贿公司具体经手人的证言,因此法院认定该起指控证据不足。法院最终认定,刘辉收受贿赂3万元。因其在配合侦查部门调查取证过程中,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罪行,属于自首,且退缴全部赃款,可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责任编辑:刘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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