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先生夫妇为了享受更多按揭购房的优惠,以女儿的名义购买了一套房产。未想女儿在领取房产证的次日就把房子卖给了别人。老两口为此起诉女儿,要求确认拥有房产。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支持了老两口的诉讼请求。
因盛先生夫妇年龄较大,为使贷款年限长一些,缓解贷款压力,老两口以女儿的名义购房、申请贷款,实际上首付款及银行贷款都是他们偿还的。面对父母的起诉,盛小姐辩称,她是涉诉房屋的实际出资人和所有人,此后秦女士善意取得了房产。
此案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买房时盛小姐刚参加工作,收入不能满足日常开支,尚有很多外债,无力支付房款。她辩称自己出资购房,没有证据支持。盛先生夫妇提交的证据能够认定他们是实际出资人,取得了房屋的实际所有权。盛小姐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房屋权利人,对涉诉房屋没有处分权,她与秦女士签订的卖房合同自始无效。秦女士明知此情况,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房,不能认定秦女士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一审法院判决盛先生夫妇对涉诉房屋享有所有权。
盛小姐上诉后,市二中院近日宣判维持一审判决。原告代理律师常永江在终审宣判后评价说,盛先生夫妇借名购房的行为得到了法律认可,是《物权法》实施后罕有的突破案例,使年过半百的两位老人拿回了本应属于他们的房子。(邱伟) (来源: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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