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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军副院长强调 社会矛盾化解要在五个方面加大力度

来源:法制日报
2010年12月29日08:16
  本报讯 记者蒋安杰一项被普遍认同的社会政策出台后,能否发挥预期的积极作用,关键在于政策的执行。12月27日在佛山举行的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刑事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2010年年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张军强调,一项好的社会政策、刑事政策如何操作好、贯彻实施好的问题应特别予以重视,人民法院切实解决好、开展好刑事审判中的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应当在五个方面加大工作力度。

  第一,要充分理解并创造性地执行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张军副院长指出,做到对《意见》的正确执行,必须首先要了解、理解《意见》的具体规范。如果作为一名法官甚至到今天都还不知道有这么一个规定具体明确、贯彻执行法律、政策力度很大的司法文件,还怎么谈得上理解和执行好?再进一步,理解条文本身是一方面,而真正理解司法文件制定的大背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大趋势更为重要。这方面的工作,还需要下大力气去开展、去推进。

  第二,要充分发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化解矛盾的功能作用。对于因民间纠纷引发的刑事犯罪,必须切实做好矛盾化解工作。张军副院长强调,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化解民间矛盾纠纷,最基本、最有效的途径之一就是做好附带民事调解工作。做好调解工作,不仅要求更强的司法能力,还需要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不带着深厚的司法为民的感情去做是很难成功开展的。

  第三,要重视发挥刑事和解在化解社会矛盾方面的积极作用。张军副院长说,我国自古就有“非讼”传统,在民间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的处理中,调解是官方最为推崇和民众最易接受的纠纷解决方式,事实证明,刑事和解制度能够有效促进社会矛盾化解,增进社会和谐。

  第四,要坚持群众路线,做群众的贴心人。最高人民法院谢觉哉老院长说过:一要听道理,二要想道理,三才是讲道理。听道理是调查,想道理是研究,讲道理是执行。无论是宽还是严,为什么宽,为什么严,首先要认真听取诉讼参与方及普通群众的意见,然后根据掌握的案件情况依据法律、政策和案件实际作出恰当裁判,并把道理向群众讲清楚。

  第五,要从审判管理入手,用科学的奖惩机制促进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对那些做好矛盾化解工作或者努力做了工作但未成功的法官在考核上都要奖励、加分;对于在审理时该做工作没有去做,而是审委会、上级法院要求做或上级法院做了且矛盾化解成功的,原审承办人员要总结教训。管理科学,奖惩分明,不仅培养了法官的司法能力,而且本身也是一种司法能力。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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