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重大投资项目由专职部门管 监督改由稽察部门负责
相关管理条例修改草案中人大代表可质询重大投资项目规定被删除
信息时报讯(记者 朱小勇) 昨日,广州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三十六次会议。会议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张桂芳主持。《广州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修改草案)》(以下简称《条例》)提交审议。原条例中关于“市人大代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依法对年度投资重大项目计划的决策和执行情况进行咨询、提出质询案”的规定被删除。
监督改由稽察部门负责
据了解,原《条例》中的第三十二条规定,市人大代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依法对年度投资重大项目计划的决策和执行情况进行咨询、提出质询案。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就年度投资重大项目计划决策和实施的有关情况组织特定问题调查,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的材料,调查结果可以向社会公开。第三十四条规定,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接到重大项目执行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后,可以组织市人大代表开展调研和视察,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改正的意见和建议。
以上两条规定在《条例》中被删除。审议材料中解释,上两条的内容均合并至草案修改稿的第二十四条中:即“市重大项目稽察部门负责对重大建设项目基建程序,招投标情况,建设进度和投资控制进行稽察”。
计划仍需提交人大审查
除了删减之外,提交审议的《条例》也增加部分内容。即年度投资项目计划草案编制完毕后,市政府应将年度投资总规模、重大项目计划纳入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十五日前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及时举行全体会议,对报送的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及其中的年度投资总规模和重大项目计划草案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报告。市投资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列席财政经济委员会全体会议,说明投资项目计划草案编制的原则及有关问题”。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张桂芳对此《条例》二审时表示:政府相关部门要适应形势提高认识,转变观念,不要认为《条例》出台后,就捆住了自已的手脚,要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把政府投资资金管好,最大限度地发挥资金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