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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物业新规明日生效 新房空置首年物业费七折

来源:汉网-武汉晚报
2010年12月31日01:16

  新房空置第一年物业费七折、住宅不能经商、停车费将出指导价……明天,2011年元月1日,《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正式实施,一些更有利于广大业主的新规将开始发力。

  该《条例》共7章84条,涉及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的使用与维护和法律责任等。

  与以前《武汉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相比,新的《条例》有很多“亮点”,更亲民。记者采访了房管部门相关专家,对该《条例》予以了解读。

  ■交房后

  空置第一年物业费打七折

  《条例》规定,房屋交付后一年内无人入住,空置期间由业主按百分之七十的比例承担物业费。但一年后,业主必须按全额承担物业费。《条例》执行前交付的房子按老办法执行。

  ■首次用法律明确“住宅禁商”

  住宅禁商提了很多年,但一直没有很好的落实,就是缺乏法律依据。《条例》规定,规划用途为住宅的住宅楼底层和住宅楼内不得设立产生油烟、噪声、异味污染以及安全隐患的餐饮、加工、娱乐、宾馆等经营场所。这是武汉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住宅禁商”。

  ■街道负责筹备业主大会

  并监督业委会

  《条例》明确,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建设单位派员组成,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派员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应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房屋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这一条规定赋予了街道办事处监督和指导业主大会的职能,有利于业主大会召开和业主委员会的产生。

  ■首次明确

  房屋主体结构不能随意动

  随意改变住宅结构比较普遍,甚至出现过一楼住房往地下挖几层的行为。《条例》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禁止将不具备防水条件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禁止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或者厨房的上方;禁止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这是武汉本地法律首次明确建筑不能随便改动主体结构。

  ■物业公司

  不得代收水、电等费用

  《条例》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服务到最终用户,并向最终用户收取费用。这就规定了物业公司不能代收水、电、通信等各种费用。

  ■车位优先出租出售给业主

  目前,不少小区,把车位租给小区外的人使用,造成小区内业主停车难。《条例》明确,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优先处理给业主。在满足业主需要后,开发建设单位将车位、车库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其每次租赁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普通住宅车位租赁费

  将实行政府指导价

  目前,我市普通小区车辆停车费用由停泊服务费和车位租赁费两部分组成,以前,物价部门只出台停泊服务费指导价,而没有对车位租赁费设立一个标准,导致有些小区月租赁费高达600元。

  《条例》规定,普通住宅、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车辆停泊服务费及车位、车库租赁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物业的物业服务费、车辆停泊服务费及车位、车库租赁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此次《规定》出台后,物价部门必须制订相应指导价,防止有些物业公司乱收费。

(责任编辑:项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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