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2月30日讯记者于呐洋201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将正式实施。从2010年8月人民调解法颁布以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作为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部门,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多措并举,为这部法律的实施营造了良好氛围,全面推进人民调解工作向纵深发展。
“各地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流动宣传车等多种形式,使人民调解法宣传工作深入人心。”司法部基层工作指导司司长王珏今天在此间介绍说,几个月来,各地司法行政机关以学习宣传贯彻人民调解法为契机,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根本,以创新人民调解工作机制为重点,以规范人民调解工作为目标,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贯彻落实人民调解法工作。
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进一步推进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建设,落实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加强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河南省司法厅在全省推行专职人民调解员制度,要求2012年前全省所有乡镇(街道)、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至少配备1名专职调解员,目前全省专职人民调解员已经达到1.5万名。广西在每个乡镇(街道)司法所配备两名协管员,专职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浙江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均已纳入当地财政预算,人民调解“以奖代补”激励保障机制覆盖面已达100%。山东省司法厅大力抓好人民调解组织、队伍、业务、流程、档案、统计“六规范”,并把明年作为“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年”。北京市司法局计划打造50个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示范点,探索建立人民调解员培训基地。目前,川、甘、滇、黔、渝、陕、青、藏等8个省(区、市)司法厅(局)共同签订了边界人民调解联调协作协议,建立了边界人民调解联调机制。
据悉,司法部将在2011年人民调解法颁布实施的第一年,在全国部署开展“争当人民调解能手”活动。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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