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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陈博)在门头沟区医院做了3个心脏支架,术后身体不适。经查发现,植入的支架出现断裂和移位。患者段先生以医院使用“黑支架”为由索赔345万余元。近日,门头沟法院一审认定,所植支架存在缺陷,且医院未尽到严格审查义务,判决医院赔偿13万余元。
段先生诉称,2006年,他因冠心病、急性冠脉综合征等病到医院治疗,门头沟区医院给他做了冠脉血管支架手术,在他体内植入三个心脏支架。2007年,他身体仍然不适,到其他医院检查发现所植支架不光滑,可见毛刺样改变。他认为门头沟医院所植支架来源不明,起诉索赔34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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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头沟医院辩称,治疗过程符合诊疗常规。医院所用医疗器械质量没问题,进货渠道合法,出现毛刺样改变非质量问题,这在药物支架手术中有一定发生率。加上医院已尽到注意义务,不同意赔偿。
近日,门头沟法院一审认为,手术时,门头沟区医院尽管先前审查了医疗及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但未向段告知药物支架可能出现断裂的后果,导致段不能正确选择使用医疗产品。据权威医疗机构检查认定,医院植入段体内的支架出现了断裂和移位情况,对此,门头沟区医院不能证明该后果非医疗产品本身原因所致,法院认定医院植入的支架存在缺陷。同时,法院难以确定医院在使用上述医疗器械时尽到了严格审查义务。判决门头沟区医院赔偿段先生各种损失共13万余元。
作者:陈博
(责任编辑:刘士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