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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宁波农村租地“潜规则”带来租赁纠纷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1年01月14日00:07
  中新网宁波1月13日电 (记者 何蒋勇)钟某是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钟家沙村人,经常为村外人代理钟家沙村土地租赁事宜,其操作模式是以自己名义与承租人签订集体土地租赁合同,然后收取定金、土地平整费等费用。近日,一份《土地租用合同》由于钟某未能与村里达成土地租赁协议,最终引来租赁纠纷。

  2007年12月1日,钟某与两名村外人董某和杜某签订了一份《土地租用合同》,约定将钟家沙村山边约20亩土地租用给他们用于企业经营,土地租金为五万元一亩,付给钟家沙村,由被告钟某代收,双方还就承租的土地要求等事项作了约定。

  合同订立后,董某和杜某向钟某支付了20万元定金,之后钟某又以征地费为由向两人收取了共计41万元的费用。收取上述费用后,钟某开始与村里洽谈,并帮助承租人平整土地,但由于钟某一直未能和村里达成土地租赁的协议,钟某最终无法按照合同交付土地,其本人也玩起了“失踪”,人和钱均不翼而飞。

  无奈之下,董某和杜某将钟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并判令钟某返还61万元租金。

  近日,法院经审理后作出缺席判决:被告钟某对出租的集体土地并不拥有所有权,也不享有处分权,因此原、被告签订的《土地租用合同》约定的出租集体土地使用权行为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被告钟某应当返还两原告61万元。

  主审本案的陈法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在日常土地或房屋租赁中,承租人应该有自我保护的意识,签订合同时一定要认清对方是否对土地、房屋享有真正的所有权或处分权,尤其是花大笔金钱租赁土地时,必须通过正规的渠道,切忌为贪图方便而走捷径。”
(责任编辑:黄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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