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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网络交易举证难 租赁经营应保存凭证

来源:新华网
2011年01月14日11:25
  新华网上海1月14日电(李烁、王硕)为赚点外快,“80后”胡小姐向王先生租赁了其格子铺中的展示格,以销售商品,租期结束后双方为货款结算、展示格租金给付发生争议,胡小姐向上海市杨浦区法院提起起诉,要求王先生支付拖欠货款7000余元。但由于货物入铺、货款结算均通过网络进行,胡小姐无法举证,只得接受调解。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10月,胡小姐与王先生签订协议,约定租用王先生经营的格美格子铺中的4个展示格寄放商品,由王先生代为销售。在整个寄售过程中,胡小姐与王先生的交易均由格子铺专营网站记录。2010年6月底,胡小姐因租期已满,便要求王先生支付尚未结算的货款7000余元,因双方发生争议,胡小姐起诉至杨浦法院。

  庭审中,胡小姐提供的证据是与王先生签订的《格美格子铺寄售合同》,以及从格子铺专营网站复制打印的、未经王先生确认的销售记录等。但王先生认为,胡小姐摘自格子铺经营网站的材料在网络上多得是,不具证据效力,不予承认。

  法院审查发现,在胡小姐和王先生的交易中,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有当事人签字外,其余过程完全依靠网络进行。双方在格子铺租金的支付、货物清单的确认、货款的支付等交易的重要节点上从未进行过签字确认。法院亦无法认定胡小姐提供的证据有效。近日,经法院调解,双方才达成调解协议。

  该案主审法官高珊提醒说,网络交易快捷方便,但一旦发生纠纷,取证非常困难。作为交易凭证的网络平台记载,不能直接作为法院定案的依据。若网站的经营者不具备相应资质,则网站内容效力将无法认定。交易过程中形成的网页也必须经过公证,才能作为证据在法庭上出示。

  高珊建议,格子铺租赁经营的双方当事人在交易过程中应当保存好相关凭证,必要时可要求网站经营者作为第三方参与相关合同的签订以明确其义务。
(责任编辑: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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