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探访
本报记者周斌
我国第一家常驻式、专业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法庭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道路交通法庭,位于同安区交警大队一座二层小楼内。
听附近的居民讲,这座小楼有“魔力”。
推门进去,紧挨着的是法庭立案、咨询和保险咨询3个窗口,旁边是敞开式的调解室。法庭设在二楼。
同安区交警大队事故科副科长陈英川深有感触地说:“要说小楼的魔力,就是让事故科恢复了安宁。”
道路交通法庭2009年11月12日成立。2010年,法庭共受理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1075件,审结1025件,审结率达95.35%,相比往年大幅提升;其中调解撤诉917件,调撤率达89.46%,同比增加近40%。
“道路交通法庭常驻同安区交警大队,在全国率先将保险公司引入法庭办公,实现了法院、交警、保险各部门无缝对接,更加全面地保障了当事人权益,有效化解了大量社会矛盾。”同安区法院院长周内金1月19日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自道路交通法庭成立以来,同安区未发生一起因交通事故而引发的上访事件。
调解结果当场司法确认
同安区地处城乡接合部,过境车流大,一直以来都是厦门市交通事故多发区。
按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如当事人双方均要求调解,交管部门可主持一次调解,如调解不成,当事人可起诉。但实际情况是,很多当事人会反复找交管部门要求调解,调解次数可能多达十多次而未达成协议;即便达成协议,一些当事人也因担心自己吃亏而反悔,要求重新调解。
“以前长假过后,事故科经常被当事人围得水泄不通,被戏称为"批发市场"。这消耗了我们大量警力,严重影响了其他工作。”陈英川说。
而现在,“小楼”就在旁边。当事人一旦对协议内容有疑虑,就可直接向法庭咨询,大大提高了对处理结果的信赖感。更重要的是,在交警部门主持达成调解协议或当事人自行达成调解协议经交警部门确认后,当事人可以马上向法庭提出司法确认申请,法庭审查后,当即以民事调解书的形式对当事人的调解协议进行确认。民事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民事调解书的,法庭在另一方申请下也可以敦促执行。
道路交通法庭庭长刘辉煌说:“现在,隔壁事故科渐渐冷清了,我们法庭却热闹起来了。当事人都习惯往法庭跑,一年来,有464件纠纷通过司法确认的方式得以解决。”他对陈英川开玩笑道,“你们交警借了我们一座小楼,却捡了个大便宜,真是太划算了。”
保险公司入驻好处多
在刘辉煌眼里,道路交通法庭最特别的地方在于:引入了保险公司驻庭办公。“别看只不过是多了个保险咨询窗口,好处可真不小。”
2010年5月,滕某驾车将洪某撞伤后不知去向,经多方查证也没有找到滕某及车主的联系方式和住址。洪某无奈只能起诉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由于该保险公司就在道路交通法庭,法庭立案后当天即与保险公司确定了调解方案,双方随即达成调解协议,洪某得到在交强险范围内一次性赔偿10万余元。
案子从立案到调解书制作送达只用了不到一小时,洪某别提多满意了。而更为重要的是,引入保险公司实现了交强险与商业保险的有效衔接,更好更快地促成了双方当事人的和解。
原来,一些交通事故的赔偿额超出了交强险范围,调解时,受害人要求对方立即拿钱赔偿,而肇事者由于担心商业保险赔偿太少、自己负担太重而不愿签调解协议,即便签了调解协议,也不愿立即支付赔偿。
而引入保险公司后,问题迎刃而解。记者采访时正赶上这样一幕:交通事故的双方当事人、保险公司、法官、交警坐在一起,受害人提交单据后,保险公司当场提出受害人可获得近10万元的赔偿,并表示在签订调解协议后可立即支付。
肇事方一计算:在商业保险理赔后,自己需要支付两万多元赔偿,在可接受范围内,当即表示第二天可将钱打到受害人卡上。受害人欣然同意,结果双方都满意。
诉讼流程简化各方满意
据了解,按照传统的处理方式,交通事故赔偿将涉及交警责任认定、法院审调、保险理赔等多方主体、多个步骤,当事人来回奔波,耗时耗力,甚至因此延误治疗恢复的最佳时机。而同安法院道路交通法庭成立后,原来正常周期要一个月以上的赔付程序,如今大部分在几天之内甚至当天就都能够赔偿到位,最快的当事人在半个小时之内就可以拿到调解书。
“道路交通法庭成立后,改变了以往法院诉讼繁琐而复杂的程序,法院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规范而简便,大量的诉讼成本得以节约;法院涉诉信访率大幅下降,审判执行压力也大大降低,法院在群众心中树立了更好的司法形象。”周内金说。
而据记者了解,满意的绝不只有法院一家,交管部门和保险公司也非常满意。
交通法庭成立后,解放了警力,群众反映强烈的理赔难、救济难、执行难问题得到了有效缓解,过去一直困扰着同安交警大队的群众信访、缠诉、围堵现象基本没有了。
对于保险公司而言,改变了过去群众对保险公司“投保时笑脸相迎、理赔时横眉冷对”的看法,提升了社会形象。
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Newsho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