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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鼓励群众依纪依法举报 最高可获奖励20万元

来源:人民网
2011年01月27日16:11
  为了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在反腐败斗争中的积极作用,鼓励人民群众依纪依法检举、控告违纪违法行为,进一步推动我省反腐倡廉工作,省纪委、省人民检察院、省监察厅、省财政厅日前制定出台《关于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暂行办法》,对5类举报有功人员进行重奖。

  凡以真实姓名、确切联系方式向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或检察机关检举、控告党的组织、党员、国家工作人员和行政监察对象违纪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且具备5项条件之一的,视为举报有功人员:举报的违纪违法事项,经查处,追缴、没收违纪违法款的;举报的违纪违法事项,经查处,虽未追缴或没收违纪违法款,但使被举报人受到党内撤职或行政撤职以上处分或受到刑事处罚的;举报事项对突破重大案件起重要作用的;举报事项对解决某方面腐败问题起重要作用的;举报其他方面有重大贡献的。

  举报奖励实行一案一奖,每案奖金总额一般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举报所涉违纪违法金额特别巨大的,报经省纪委常委会议或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会议批准,可以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给予奖励,但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有特别重大贡献的,按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执行。举报奖金计算的具体标准为:举报的违纪违法事项,经查处,追缴、没收违纪违法款的,对追缴、没收违纪违法款在100万元以下的,按追缴、没收违纪违法款的10%以内给予奖励;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1000万元以下的,按追缴、没收违纪违法款的1%以内给予奖励;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5%给予奖励,但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其他举报有功人员,酌情给予人民币5000元以下奖励。

  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群众的检举、控告,严格遵守有关工作纪律。《办法》特别强调,要建立健全保护举报人个人信息等制度,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或泄露举报人姓名、单位、电话等个人信息,违者,依纪依法追究纪律、法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违者,依纪依法追究纪律、法律责任。(记者 黄纯芳)

  作者:黄纯芳 (来源:湖南日报)
(责任编辑:侯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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