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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直门爆炸案疑犯被公诉 检方称其存心理问题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1年02月16日03:12
  记者昨日获悉,东直门爆炸案(本报去年10月22日报道)疑犯被公诉至东城法院。被控爆炸罪的雷某因长期存在心理问题,产生报复社会的念头,而“导演”整起案件。

  爆炸声后留学生受伤

  2010年10月21日下午3点20分许,东直门外天恒大厦前的草坪附近发生爆炸。爆炸造成一名路过的30岁美籍留学生腿部轻微受伤。事发现场附近报亭被炸出足球大的洞,周围停车坪留有红色粉末状爆炸残留物。爆炸导致当日下午东直门交通几乎瘫痪,拥堵持续到晚上7点以后。

  自制“炸弹”躲避引爆

  检方披露,2010年10月19日,雷某在位于怀柔的暂住地附近市场,购买了自制遥控爆炸装置材料。21日中午,他从怀柔乘长途车到达东直门。

  在东直门附近徘徊许久后,当日下午3点左右,雷某将爆炸装置安置在东直门外大街天恒大厦停车场前绿化带内的树丛中,随后躲到10余米外的公交车站。

  当日下午3点20分许,雷某遥控引爆自制爆炸装置,将途经此处的一外国留学生炸伤。

  随后,他将引爆装置丢弃在公交车站附近,逃离现场回到四川老家。10月27日,雷某再次潜回北京时被警方控制。

  有厌世情绪欲报复社会

  案件承办人透露,现有证据可以证实雷某性格孤僻,长期存在自卑心理,与父母及他人难以很好沟通相处,与同事相处困难,逐渐产生了厌世情绪,故以爆炸的方式炸伤他人报复社会。雷某的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且结果已造成人员受伤。

  据知情人透露,雷某曾在南方一家无线电厂打工,熟悉一些有关电线电路知识,其引爆的爆炸物实为烟花火药。该案已经于2011年1月底审查终结,雷某因涉嫌爆炸罪被公诉到东城法院。

  【名词解释】

  爆炸罪 是指故意用爆炸的方法,杀死杀伤不特定多人、毁坏重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依照刑法有关规定,犯爆炸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爆炸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记者刘洋) (来源:新京报)
(责任编辑:黄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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