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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回避制度,建筑“廉政隔离墙”

来源:法制日报
2011年02月19日10:29

司法回避制度体现了恪守程序正义、维护司法廉洁的法治思维,是对偏重人情世故的人治思维的否定和超越。同时,也彰显了司法机关维护司法廉洁、遏制司法腐败的决心和信心

法治观察

武 俊

据《法制日报》2月17日报道,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法官任职回避制度。为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廉洁问题的关切心情,防止法官私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发生直接冲突,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笔者认为,该规定的出台标志着全国法院统一施行的任职回避制度的建立,进一步完善了司法回避制度,对于维护司法廉洁具有实际意义,同时也彰显了司法机关捍卫司法廉洁的坚定决心。倘若说司法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那么司法回避制度则是维护司法廉洁的一道“廉洁防线”。

该规定要求,凡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和在人民法院审判、执行、立案、审判监督、国家赔偿等业务岗位工作的法官,其配偶子女在其任职法院辖区内开办律师事务所、以律师身份为案件当事人提供诉讼代理或者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人民法院在选拔任用上述岗位工作人员时,也不得将具备任职回避条件的人员作为拟任人选。对于法院领导干部或法官的配偶子女表面上不在所限地域内从事律师职业,而暗地里仍在所限地域内从事律师职业的,规定强调应当责令该领导干部辞去领导职务或将该法官调离现有岗位,该领导干部或法官知情的,还应当同时给予其相应的纪律处分。法官任职回避制度是在总结先前一些地方法院探索建立法官和律师互为亲属的一方退出机制经验的基础上出台的。

司法回避是维护司法廉洁、预防司法腐败的重要措施,任职回避是司法回避的重要内容,是从源头上预防司法腐败,减少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重要制度设计。司法回避政策的出台,积极回应了人民群众对司法廉洁问题的关切,在法官私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最容易发生冲突的关键部位打造了一道“廉政隔离墙”,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洁,提升法院形象和司法公信力。

法官与律师都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力量,二者共同服务于司法公正的目标,理想的法官与律师关系是相互独立、相互尊重、相互合作、相互监督的良性互动关系。司法实践中,的确有极个别法官利用其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便利条件,相互勾结谋取不正当利益,损害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戕害司法的公正性和公信力。可以理解,人民群众难免对法官与律师的暧昧关系尤其是法官与律师的亲属关系颇多疑虑,不完善现行回避制度就无法消除人民群众的这种疑虑。

鱼和熊掌不可兼得,公正和人情也很难兼顾,回避制度就是这样“不近人情”。回避制度是人类为追求公正而设计的司法制度,彰显了司法的程序正义理念。从哲学的意义上讲,制度设计是基于对人性的不信任而设立的。任职回避正是基于对人性、人情的怀疑和警惕设置的。或许绝大多数同为近亲属关系的法官和律师均是秉公办案、两袖清风的模范,但是只要现实中有一对同为近亲属关系的法官和律师办过人情案,就有必要为所有同为近亲属关系的法官和律师设计任职回避制度。

当然,法官和律师的配偶子女近亲属关系容易认定,而更多的同学、朋友、战友甚至情人的关系往往具有隐蔽性。因此,司法实践中,司法回避制度依然需要进一步完善,除了任职回避,法律规定的常规诉讼回避也要不折不扣地执行。

司法回避制度体现了恪守程序正义、维护司法廉洁的法治思维,是对偏重人情世故的人治思维的否定和超越。同时,也彰显了最高司法机关维护司法廉洁、遏制司法腐败的决心和信心。表面上任职回避有些“不近人情”甚至近乎严苛,但这是司法廉洁必须付出的代价。只有“不近人情”才能“接近正义”。在我们这样一个传统的人情社会厉行法治,就是要有“不近人情”的胆识和魄力。

倘若说司法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那么司法回避制度堪称维护司法廉洁的一道“廉洁防线”,筑牢这道“廉洁防线”,需要“不近人情”的制度设计,更需要“不近人情”的制度执行。

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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