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网站
新闻中心 > 综合 > 法制日报

药品监管人员渎职同样应入罪

来源:法制日报
2011年02月25日08:21
  本报北京2月24日讯记者陈丽平有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23日在分组审议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时提出,应明确规定药品安全监督管理人员渎职罪。

  南振中委员说,草案对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人员的渎职犯罪单独作出规定,但未对药品安全监督管理人员渎职犯罪的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药品是用于预防、治疗、诊断疾病的特殊商品。对药品依法实施严格而有效的监管,关系到广大消费者的用药安全,关系到公众生命健康权益的维护和保障。药品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如果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的后果同食品安全事故一样,会非常严重。

  南振中委员建议将草案有关规定修改为:“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这样修改,使得负有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敢以身试法、不敢滥用职权、不敢玩忽职守、不敢徇私舞弊。”南振中委员说。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Newshoo)
上网从搜狗开始
网页  新闻

我要发布

近期热点关注
网站地图

新闻中心

搜狐 | ChinaRen | 焦点房地产 | 17173 | 搜狗

实用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