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3月12日电(人民网前方报道组)两会新闻中心邀请出席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的两位全国人大代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一位负责人,结合听取和审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就加强诉讼监督、促进司法公正,与网民在线交流。
有网友问,请问孙谦副检察长一个问题,您能否介绍一下检察院在监所检察方面有没有什么具体的措施,维护被羁押人员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说,看来大家对监管场所被羁押人员的人权保障问题确实是高度关心和重视。看守所由公安机关来管理,监狱这些改造机构是由司法行政机关管理。据我们所知,我们国家公安部领导同志多次强调,并且也采取了很多措施,来减少和避免发生在看守所侵犯犯罪嫌疑人人权的情况,也包括与检察机关一道开展了对看守所执法的检查,严厉追究那些看守所中的牢头狱霸,严厉追究一些警察渎职造成被监管人员伤害或者死亡的案件。我刚才也介绍了一些情况,但是问题的解决需要有一个过程,这里面涉及到我们一些司法执法人员的观念,这个观念,我个人认为主要是对人权的重视。我们平常也遇到一些朋友或者一些同志问起,为什么司法机关老说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问题?因为一个人被司法机关采取拘留、逮捕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之后,他人权的自我防卫能力是下降了,同时这个时候他的人权容易被忽视,因此,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人的人权,这也是人权宣言和联合国很多文件强调的一个问题,当然也是我们国家非常重视的一个问题。
当然,我刚才讲过,由于观念的问题,还由于我们一些看守所警察的素质问题,也包括关押的条件问题,这与经济的发展也有关系。所以,解决这些问题,确实不是一朝一夕的,但是,从检察机关,特别是公安机关,我们都有共识,就是一定要千方百计地推动这个问题的解决,一定要真正严格地执行法律,对那些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从检察机关来讲,我们具体有这些方面的要求,也在实践中采取了一些措施。
第一,我们强调监所检察现在一个突出的任务就是要把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作为一个重点。第二,在审查逮捕时,要注重审查羁押的必要性,对于没有必要逮捕的,一定依照法律规定,不能批准逮捕和进行羁押。因为拘留和逮捕主要为了保障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防止出现逃跑、自杀、串供、毁灭证据等等,甚至是报复证人等等,就是说法律规定,羁押一个人必须是有条件的,是有严格限制的。检察机关要注意审查是不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是不是能够判处有期徒刑以上,是不是采取其他的办法,比如监视居住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这种情况才能羁押,否则不能羁押,要减少羁押。第三,严厉惩处牢头狱霸和看守所警察的违法活动,牢头狱霸主要是我们发现在一些监管场所出现的伤害事件,是有一些同监室的或者共同在押人员实施的,关押期间,形成一个头目,这个人对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关押人进行欺辱、虐待等等,有的时候导致了一些人身伤害,对这类牢头狱霸必须予以法律的追究。同时对监管中滥用权力或者渎职的监管干警也要依法追究,再一点,保障被羁押人的控告申诉权的实现,对监室的牢头狱霸也好,对执法人员也好,都有权提出控告。同时我们要注意发挥律师的作用,刚才前面我两位同行已经讲到了,在这个阶段诉讼过程中,律师的介入会对我们的执法也是一个促进,对于粗暴野蛮执法、非法取证,甚至刑讯逼供,律师会及时发现,也会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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