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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居住证制度15日起实施 居住30日以上应办证

来源:荆楚网-楚天金报
2011年03月05日04:12
  楚天金报讯 记者叶纯 通讯员黄丽琴报道:昨日,记者从武汉市实有人口、实有房屋(简称“两实”)管理服务工作会上获悉,《武汉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和《武汉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将于本月15日起正式实施。

  根据《武汉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年满十六周岁的非武汉市户籍人员,因务工、经商、就学等拟在该市居住30日以上的,应到居住地受理机构申领居住证,首次申领免收证件工本费。在汉探亲、访友、出差、旅游、就医的,按规定申报居住登记或按规定办理了住宿、住院登记的,不办理居住证。

  《武汉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房屋出租人应自签订租赁合同30日内,到社区(村)出租房屋综合服务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如实申报租金,并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如实填报出租人、承租人、出租房屋等相关信息。出租人不进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由房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办理的,对自然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据了解,为配合居住证和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施行,武汉市原社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将更名为“社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负责受理《武汉市居住证》的申领、发放和住宅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并为流动人口提供登记办证、房屋租赁、就业、计生等“一站式”服务。

  此外,每个服务站还将充实协管员,协助公安、房管、人口计生等部门进行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的管理,做到每500名流动人口配备一名协管员。会上要求,在今年6月底前,武汉市各区公安局将以2010年底辖区流动人口登记数为基数,在各社区配齐协管员。
(责任编辑:news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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