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王秋实)宣武医院改扩建时占地拆迁民宅,与患精神分裂症的李女士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8个月后,李女士的丈夫以妻子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为由要求撤销协议。记者昨天获悉,市一中院终审维持原判,撤销了这份拆迁补偿协议。
2009年4月,宣武医院进行改扩建一期工程。宣武医院作为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李女士签订了《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改扩建一期工程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李女士把被拆迁房屋腾空后交给宣武医院,同年4月21日,宣武医院将拆迁补偿款给付李女士。
2010年1月8日,李女士的丈夫高先生要求宣告李女士与宣武医院签订的协议无效。经鉴定,李女士患有精神分裂症,在签协议时无民事行为能力。法院根据鉴定,判决双方协议无效。
一审判决后,宣武医院上诉。市一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作者:王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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