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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明年底保障15万人住公租房 今年将增8362套

来源:红网-潇湘晨报
2011年04月01日05:22
省委常委、市委书记陈润儿强调力争早日实现人人享有住房保障、家家拥有一套住房的目标。图为长沙市保障房建设工地。图/新华社

    图为长沙市保障房建设工地。图/新华社


  从去年开始,国家对房地产市场进行调控的各类政策密集出台,在这众多措施中,保障房的建设其实一直被强调的一点:今年1月底,国务院发布的“新国八条”第二条中明确要求各地“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且要求“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把建制镇纳入住房保障工作范围。努力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供应。”2月27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回答网友问题时表示,今后5年将建3600万套保障房。

  根据住建设部等七部门发布的《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长沙公租房政策也在昨晚出炉。本报记者杨杰妮 长沙报道

  “2007年到2010年,全市共完成城镇住房保障17万余户,超过2007年以前住房保障总量的80%,保障性住房占全市住房总量的比例保持在30%以上,年均保障户数是推进制度改革前的两倍以上。”昨天,省委常委、市委书记陈润儿在考察了全市10余个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后,在当晚召开的长沙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会议上给出了这样一组数据,并指出今年将重点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到明年底实现先期保障公租房对象15万人的目标,力争“十二五”期间实现公租房保障30万人。此外,会议讨论了《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工作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并下达了2011年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总任务为37592户(套)。

  今年全市将新增公租房8362套

  2011年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总任务为37592户(套),其中新建(筹集)廉租住房7288套,通过回租、新建、收购、改造等方式新增公共租赁住房8362套,新增经济适用住房5000套,通过经适房实物和经适房货币补贴两种方式新增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1000户,完成城市棚户区改造11000户,完成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4942户。“凡是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相关的部门,都要明确专人负责、纳入岗位职责、进行考核问责。”陈润儿强调,要建立倒排、倒查、倒逼机制,严格考核,力争早日实现人人享有住房保障、家家拥有一套住房的目标。

  今年长沙将重点加快发展公租房,并根据相关文件草拟了《意见》。《意见》建议实施“123”战略目标,即通过公租房这一种方式,采取实物配租和租金补贴相结合的2种形式,积极解决本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大学生及外来务工人员等3类群体阶段性居住困难人员。此外,还将重点建设高新区、经开区、浏阳生物医药园区和内5区的产业园区等8个公共租赁住房集中点。

  租金不高于市场平均租金70%

  《意见》规范了公租房的建设标准。公租房须符合以下标准:新建公租房主要为成套小户型住宅或集体宿舍,以一居室和二居室为主,一居室每套建筑面积为30平方米左右,二居室每套建筑面积为50平方米左右,单套建筑面积不得超过60平方米。装修标准为:室内水泥地面,内墙面普通涂料,户内安装木质门,入户安装普通防盗门,电视、电话、宽带网络到户,符合节能标准的普通窗户,普通卫生洁具,水、电、气三表出户,分户计量。

  此外,公租房租金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平均租金的70%,并由相关部门制定不同地类最高限价,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示,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原则上每2年向社会公布1次。公租房的租金不得高于政府的最高限价。

  公租房一次租赁期限最长2年,续租须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提出申请。此外,符合条件承租人可申请提取公积金支付房屋租金。

  [申请条件]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个人,须符合以下条件:

  中等偏下收入的认定标准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上一个年度城市人均可支配收入。

  城市户籍家庭(含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常住非农业户口5年以上,且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家庭。

  新就业大学生:具有大中专及以上学历、毕业不满5年、在本市连续交纳社会保险一年以上,且本人及家庭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的人员。

  外来务工人员: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三年以上(含),且本人及家庭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整理/记者杨杰妮

  [申请材料]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个人,须提交以下材料:

  1、《长沙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身份证、户口簿或居住证复印件;

  3、婚姻证明复印件,以及市民政部门出具的中等偏下收入证明;

  4、市住房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或住房困难证明;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整理/记者杨杰妮

  公租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单位可与其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租房:

  1、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租房的;

  2、转租、出借的;

  3、改变公租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5、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6、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

  7、在公共租赁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8、其它违反租赁合同约定情况的。

  对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可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对承租人按合同约定应腾退住房而不腾退的,出租单位可要求用人单位协同督促腾退;对确有特殊困难的,给予不超过三个月的过渡期;拒不腾退的,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并在用人单位公告通报、纳入本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5年内不得享受本市住房保障政策等措施,必要时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整理/记者杨杰妮

  [声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

  “公租房建设

  要有三种模式”

  第一种,由政府出地、政府投资、政府管理;

  第二种,政府划拨土地,吸引社会机构来参与建设,就形成了政府出地,企业出钱;

  第三种,是政府拿出一部分土地,这部分土地是定了性的土地,它的用途就是建公共租赁住房。让各类企业,无论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还是从事其他行业但是用工比较集中的企业,以及其他机构投资者,由他们通过市场方式取得这些土地,然后自己去建设公租房,并拥有这部分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

  [微讨论]

  @汕头律师网law0754:楼市调控的目的不是应该只是让楼价降下来!而是应该让更多的老姓有房住。政府应该做的是提供更多的公租房给中低收入者。

  @Law-lib法治动态:公租房是否会因为缺乏监管而落入部分经济适用房的尴尬地步?如何防范公租房变成寻租房甚或成为富人手中致富的工具?

(责任编辑:UN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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