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诚信的缺失是虚假诉讼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一些人企图借助民事诉讼的合法外衣,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动机正在得到强化。此外,虚假诉讼行为人所追求的不法利益,与虚假诉讼的成本相比,存在巨大反差。
而民事诉讼相关制度的缺陷,也为虚假诉讼提供了空间。在虚假诉讼中,当事人为达到非法目的,往往在举证时下足功夫,以躲过法官的合法性审查。有的当事人甚至不提交任何证据,而只是通过当庭自认的方式便达成调解协议,法官很难判断双方是否存在真实的民事关系。
我国现有的民法通则及其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虚假诉讼未作具体规定,而自愿原则是民事诉讼调解的原则之一,这一局限性也容易被虚假诉讼者利用。
此外,从我国现行刑事立法来看,对虚假诉讼也没有规定具体的刑事责任。
文字/刘欣然
制图/孟绍群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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