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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文库拷问互联网立法 不指望企业流道德血液

来源:新华网
2011年04月11日12:04

2010年4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日,北京万人承诺做“正人君子”。本报资料图
2010年4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日,北京万人承诺做“正人君子”。本报资料图

      WTO十年,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迎来拐点?

  很显然,对于中国互联网的草莽英雄们,不能寄希望于企业家身上流淌道德的血液,而更应该寄希望于我们司法的完善

  《国际先驱导报》记者丁扬发自北京 百度文库侵权事件再次引发知识产权保护话题的新探讨,而同时另一重要时间节点更使这一话题具有新的意味——2011年是中国步入世界贸易组织(WTO)的第十个年头。中国在收获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第一大出口国和第二大进口国桂冠的同时,也正在产业升级和全球贸易保护主义抬头等内外压力下成长着。

  而在WTO机制引发的海量诉讼下,本土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觉醒也在呈现勃发态势,某种程度上,中国企业,尤其是新兴互联网领域的企业,更能见证中国入世十年在知识产权保护上锁跨越的重重关山。

  今天,以百度文库事件为界,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是否能够迎来某种标志性的变革?这一发问虽显宏大,但任何称得上巨大的进步,不都是发轫或者酝酿于某一次小小的抗争?

  百度文库事件的标志性意义

  百度事件之后,互联网知识产权律师周宾卿便对此保持高度关注。事实上,早在一年以前,他便曾就百度文库事件写文章指出其存在侵权的问题,但未引起过多反响。直到今年3月中旬,几乎就在百度刚刚宣布市值超过腾讯成为互联网一哥的同时,中国作家们对百度的讨伐便开始了。周宾卿为此感到颇为兴奋,这一兴奋除了来自职业本能,更多地是感到这一风波极有可能为中国知识产权保护进程所带来的推动力。

  对于互联网此次百度事件的里程碑式意义,周宾卿从职业角度给出的答案是“有,但并不明晰”。在他看来,百度有侵权行为,但并不是最严重的,因为有无数网站正在做着同样的事情。同时,无论是从道德还是法律角度,百度文库的事件还没有划上句号,因为其侵权行为的定性尚未得以确立。“目前仅仅是因为迫于舆论的压力,迫于市值蒸发的危险,百度才做出一定的退让或妥协,但不代表他低头说我错了。”

  但百度认错态度的消极并不能抹煞这一风波所带来的积极意义——在这一事件中,遭受社会舆论责难和各方措辞强烈声明的,并不仅仅是一向傲慢的百度,还有那些正在侵权或者准备侵权的网站,对于所有试图侵权者而言,这一声讨无异于当头棒喝。而正如一部分网友或者版权人所言,这个棒喝的程度还远远不够,“我认为需要一个成文的判卷来确定这种行为是一种侵权,与此同时,对于这种侵权行为必须处以高额的赔偿或者罚款,这样,它才可以称为互联网的里程碑事件,可以对其他互联网敲响警钟。”

  在周宾卿看来,百度事件能否进一步上升到法律层面,看要取决于版权人的想法。“就目前来看,百度事件的很多版权人在这方面都有各种顾虑,例如要考虑到诉讼的成本和难度,考虑到百度文库拥有的人脉和关系,这也就是为什么这些版权人作者们迟迟没有提出诉讼的原因,我跟某些作者也有过交流,甚至有些版权人因为这些困难而退出的。”周宾卿说。

  正如有人认为,百度文库的存在是因为中国互联网正处于初级阶段,原始增长过程中许多近乎流氓的行为有其发生的理由。事实上,反观国外互联网新兴领域崛起过程中,也不是没有类似的案例出现,例如在亚马逊电子书的发展初期,其数据库内也曾出现侵权内容,但版权人发现后发起大规模的声讨并且迅速诉诸法律,最后双方通过庭外和解平息此事。这一事件,成为国外知识产权保护进程中的里程碑节点,至今仍成为法律学院课堂的重要案例。

  在周宾卿看来,国外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之所以能够在短期内取得效果,首先是他们的意识比较强,行动比较迅速,保护也比较得力。在这种情况下,那些比较大的侵权人不得不考虑一旦败诉会有多大的负面影响,因此积极主动跟版权人和解。

  事实上,此次百度文库事件之所以令许多版权人无法下决心诉诸法律的原因,还在于2007年,七大国际唱片公司曾起诉百度侵权宣告败诉。“问题是,当时适用的是旧法,《著作权》法尚在修改的过程中,百度的行为在旧法中是合法行为,然而目前在新法下则明显不成立。”遗憾的是,这些新兴领域在法律上的变革往往不为专业外人士所了解,也因此,在国家立法进步的同时,版权人也需要进一步熟悉和了解知识产权保护的游戏规则。“这一过程,需要由各方如政府、司法部门、版权人、互联网企业以及律师从业者整体推动。”

  而极有可能发生的,是在入世十年之后,中国知识产权保护能够以百度文库事件为契机出现明显拐点——至少,能够往好的方面走。这一推断并非虚妄——目前,中国互联网发展的最大趋势便是,越来越多的中国互联网企业在美国上市,一旦进入国际资本市场,就意味着它必须遵守国际上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

  立法之外的双重考量

  如果从知识产权保护角度而言,中国加入WTO后最明显的进步显然发生在立法层面,《著作权法》《商标法》《知识产权保护法》的新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一系列的司法解释,无不是在向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标准的积极靠拢。“在这个过程当中,也必须看到,新兴事物尤其是互联网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上,中国目前的现状还不够好。尤其是执法人员需要一个学习、吸收和扬弃的过程。”

  值得一提的是,早在两年前,谷歌“数图”计划刚在国内引发争议,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平即指出,“在目前互联网的海量内容服务商业模式下,事先获得许可再使用是很难实现的,严格的法律环境带来的往往是对这类产业的扼杀。”

  而“网络避风港原则”给出了这样的调整空间,按照这一原则,网络服务提供者(ISP)只在被权利人通知的情况下负有删除义务,而并不据此承担赔偿责任。

  此后,在备受关注的“Viacom诉YouTube案”中,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对这一条款,做出相对宽松的解释:再次确立了“先通知,后删除”的义务关系。

  中国后来也援引了这一脱胎于美国的《数字千年版权法》的规则,2006年颁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明知者除外。

  2010年4月,中国迎来了适用这一规则的典型案例,即深陷版权官司纠纷的土豆网利用避风港原则获得两次版权官司的胜利,法院在判决书中是这样写的:“不能仅以被告网站出现了侵权作品而推定被告具有主观过错,且原告并未事先通知,且被告收到诉状后及时删除了涉嫌侵权视频,已经尽到了其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所应尽的合理的版权注意义务。”

  不能指望企业流淌道德血液

  大环境总能成为企业在道德乃至法律上不作为的借口,正如乱世出枭雄,当中国互联网大佬相继于规则之外谋求壮大,那么企业的自律在此时便显得尤为珍贵。

  “我无意于为一些企业做广告,在同样或者类似的经营性质下,盛大文学就做得很好,百度文库的模式是企业获益、网民获益,但版权人受损;而盛大文学在市场模式中自觉创立三方共赢:互联网企业能从中获益,版权人能分得版权收入,读者能低于市场价或者比传统书籍更为廉价的方式来获得相等价值的文字阅读,这个模式中不存在侵权的嫌疑,因为他是在充分获得了版权人的授权后,通过商业运转模式来获得各方共赢,这种模式更有利于作家的创作和社会的发展。”

  而在业内人士看来,继百度之后极有可能成为下一个众矢之的的,极有可能是腾讯。“我们常看到腾讯曝出一些消息出来,包括旗下的一些小游戏,网站,大量地抄袭其他网站等等,也有不断模仿或者拷贝别人的东西改头换面去运作,这一点很糟糕,因为扼杀了创新。一个创意的产生是非常耗时耗力的,而模仿,尤其是以腾讯这样航空母舰级别的互联网巨头来说,他的模仿有足够的资源把这些原创人灭掉。”而很显然,对于中国互联网的草莽英雄们,“不能寄希望于企业家身上流淌道德的血液,而更应该寄希望于我们司法的完善。”

  就目前而言,中国在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并无专门法律,而是依靠《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等基本法律。导致这一局面的最大难题在于——互联网的变化实在太快,而法律有一定的稳定性。“总不能出现一种新的模式就出台一纸法律,这一模式短暂存在之后就失去了意义吧。”事实上,在周宾卿看来,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关键要抓住核心——无论是传统领域还是互联网领域的侵权,变化的都只是侵权的手段,不变的是侵权的本质,因此,在目前看来,只要法律所指向的对象始终一致,都是具有价值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那么目前的基本法就适用于互联网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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