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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延伸司法活动的内涵

来源:法制日报
2011年04月13日07:51
  法治观察

  刘武俊

  普法就是服务,法官普法既彰显了一种司法责任,也彰显了司法服务的理念,是司法为民在诉讼环节的生动体现。从一定意义上讲,法官普法之所以还是新鲜事,究其原因与法官群体的社会责任感和司法服务意识还不够强有关

  据《法制日报》近日报道,福建宁德中院实行刑事案件法律释明告知制度,十五种常见罪名被告人同时收到起诉书和法院法律释明告知书,刑案法律释明告知提升判决认同感。宁德中院决定对盗窃、抢夺、抢劫、诈骗、强奸等15个常见罪名试行法律释明告知制度,适用范围为一审案件,法律释明告知书与检察院的起诉书同时送达被告人等有关诉讼参与人。

  “被告人吴海滨(化名),我院已受理人民检察院指控你犯贩卖毒品罪一案,现就案件审理过程中涉及的相关法律向你释明:一、被告人有权为自己作无罪、他罪或罪轻的辩护,若经本院庭审调查、法庭辩论及听取最后陈述后,如本院认定你构成犯罪,以下常见情节将对你的量刑产生影响……”这是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给一起贩卖毒品案被告人的法律释明告知书的部分内容。

  “从法院给我的法律释明告知书中,我学到了关于从重、从轻情节和贩卖毒品罪的知识。我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另外,我还有立功行为。因此,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我5年7个月,加上窝藏毒品罪的1年6个月,合并执行我7年徒刑。这是我应得的,没有判重,我不上诉。”这是该被告人对《法制日报》记者说的一席话。看来,法律释明告知制度的确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赢。

  诉讼往往是最生动有效的普法课堂。法律释明告知,其实就是一种针对被告人的普法活动,既普及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也尊重和维护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特别是被告人自行辩护的权利。刑事被告人应当成为普法的特殊对象,事实证明,相当数量的刑事被告人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往往与其不懂法、不学法有关。倘若说被告人犯罪或当事人惹官司与其自身法律意识不强,社会普法不到位有关的话,那么诉讼环节法官的普法则可以为被告人、当事人及时补上普法这一课。“亡羊补牢,未为晚也”,法官诉讼环节的普法往往针对性和教育性更强,。

  法官无疑是以审判为天职,审判是法官的首要职能和第一要务。不过,结合司法个案和诉讼活动进行普法,也是法官应尽的义务。普法从来就不是一种孤立的活动,它需要有机地融入社会生活、融入诉讼活动,融入司法审判活动。结合司法诉讼活动进行普法,往往针对性更强,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更好,被告人和当事人对司法裁决的认同感更强。

  普法是法官的社会责任所在,也是衡量法官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重要指标之一。法官不要为办案而办案,而要担当更多的社会责任,既要扮演好审判者的专业角色,也要自觉担当起普法者的社会角色,融普法于审判活动之中。

  法官在诉讼环节普法,还可以有效说服被告人、当事人服从判决,为判决的顺利执行创造有利条件。诉讼中的被告人、当事人往往对裁决有一种抵触情绪,如果法官能够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耐心普及相关法律知识,让被告人、当事人从法律上对判决有所预知和合乎实际的预期,往往就可以取到减少抵触情绪,自觉服从司法裁决的效果。就刑事被告人而言,被告人可以通过法官普法提高法律意识、吸取犯罪教训,为将来的教育改造和回归社会创造有利条件。就民事当事人而言,当事人通过法官普法自觉服从裁决,自觉履行判决义务,可以为民事判决的顺利执行创造条件,从源头上克服民事判决执行难的问题。

  值得一提的是,我们往往将庭审旁听的群众作为普法对象,而很少将被告人、当事人作为普法对象,这不能不说是一种失误。涉嫌犯罪的被告人、招惹官司的当事人往往比一般公众更需要了解法律、掌握法律和运用法律,更有接受普法教育的必要。媒体新闻中总能看到法官送法下乡、送法上门之类的报道,而往往忽视离法官最近的被告人、当事人的普法需求,孰不知被告人、当事人才是最需要接受普法的特殊群体。

  普法就是服务,法官普法既彰显了一种司法责任,也彰显了司法服务的理念,是司法为民在诉讼环节的生动体现。从一定意义上讲,法官普法之所以还是新鲜事,究其原因与法官群体的社会责任感和司法服务意识还不够强有关。当然,法律释明告知制度还有待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如完全可以将法律释明告知扩大到所有刑事罪名,推广到刑事、民事所有案件。同时,建议进一步扩大和丰富法律释明告知的程度、范围和内容,告知的内容越详细越具体越好。

  一言以蔽之,诉讼是最生动有效的普法课堂,法官是最理想的普法教师。期望法律释明告知制度能够成为法官普法的新风尚。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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