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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立勇:法官的司法理念出了偏差(图)

来源:法制日报
2011年03月19日10:34
  思想高地

  


  观点阐述者: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


  时间:2011年3月12日


  场合:河南代表团讨论“两高”报告

  很长时期以来,法院过于强调自己的居中性、被动性、消极性特征,来了案子就办,不来案子就等,结果慢慢地将自己封闭起来,离人民群众的现实生活越来越远,越来越被边缘化,司法公信力受到质疑。出现这种状况,关键是在司法理念上出了偏差。

  观点一:司法要追求法律真实,也要追求客观真实

  目前有一种观点,认为司法审判工作追求的是法律真实,而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要完全吻合是不可能的,认为司法审判工作不能搞有错必纠,有错必纠会损害司法权威,并以美国的辛普森案件为例,明明判错了也不去纠正。我认为,司法审判工作不仅要追求法律真实,也要追求客观真实,对错案进行纠正,不仅不会损害司法的权威,而且会提升司法的公信,得到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司法工作者应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决不盲目照搬西方。

  观点二:法官思维中只有刑事被告人,没有犯罪嫌疑人

  无罪推定是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原则,体现的是以人为本的科学理念。但在很长一个时期,对刑事审判工作影响最大的不是无罪推定,而是有罪推定。去年发生的商丘赵作海案件和平顶山时建峰逃费案,痛定思痛,总结反思,一条最大的教训还是“有罪推定”。法官认为检察机关的公诉书中,赵作海已9次供述自己是杀人凶手,所以赵作海作案杀人无疑。至于赵作海翻供和辩护人的无罪辩护,都属于狡辩,不予认定。

  这种有罪推定的理念在刑事审判中还保留着许多痕迹。比如,在刑事审判开庭之前,审判长说的第一句话是什么?是“请去掉刑事被告人的戒具”,对“去掉戒具”四个字,我们以往理解得很不够,认为它仅是一句程序性语言,实际上不是。它是宣称,在审判庭上,刑事被告人在没有被宣判有罪之前,应被认为是无罪的,具有同公诉人平等的地位,平等的诉讼权利。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有“犯罪嫌疑人”的概念,在审判机关没有这个概念,法官只承认“刑事被告人”,不认可“犯罪嫌疑人”。如果大家参观过刑事审判法庭就会发现,在每个刑事法庭中间位置都有一个囚笼式的物体,那就是刑事被告人站立的地方。可见,在法庭上刑事被告人同公诉人并不具有平等的诉讼地位,诉讼权利实际上还是被当作一个犯了罪的人来对待的。建议在刑事审判过程中让刑事被告人享有和公诉人同等的坐着参加庭审的权利。

  观点三:法官应有对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行为的预先审查权

  设置公检法机关的立宪本义就是为了实现三机关之间的互相制约,即以权力制约权力。互相配合是在相互制约基础上的配合。但长期以来,三机关之间重视配合,这样的结果虽有利于从重从快打击犯罪,但也容易产生冤假错案。为此,除了要强化检察机关对公安、法院的法律监督外,建议建立预审法官制度,即在法院内部设立专门的预审庭,配备专职预审法官,赋予其对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行为的预先审查权。对检察机关提起的公诉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证明标准的,直接裁定予以驳回,对检察机关提供的非法证据直接加以排除。

  观点四:解决刑事审判法庭控辩力量悬殊,需要公益律师制度

  现在的刑事审判法庭基本上是一个倾斜着的法庭,一方面是公诉人代表国家,并以检察院、公安两大机关为后盾,十分强势,发出的声音十分响亮,辩护人受被告委托或受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进行辩护,往往是身单影只,发出的声音十分微弱。为赵作海作辩护的是一位实习律师,逃费案的时建峰根本就没有辩护律师。为刑事被告人特别是为可能被判处重刑的、家庭又比较贫弱的作辩护律师,往往是被律师事务所作为任务指派的,缺乏为刑事被告人进行积极辩护的内在动力,或者律师虽然想辩护,但慑于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威力不敢辩护。在这种倾斜的法庭条件下,法官要居中裁断作出公正的判决,难度是很大的。建议建立公益律师制度,由国家组建一支专职从事法律援助的公益律师队伍,由财政提供经费保障。同时对为刑事案件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建立绩效考评制度,表现优秀的予以奖励;不积极履行职责的予以惩戒;因律师不积极履行职责而导致案件错判的,应作为不良记录记入档案。

  观点五:案件出了问题,要追究庭长院长的责任

  时建峰逃费案充分暴露了法院内部管理和上下级法院关系中存在的问题。为此,我建议,一是要改革初任法官任职资格制度。不能像现在这样,只要通过了司法资格考试就能当法官。除通过司法资格考试外,还要专门进行一定期限(至少一年)的审判能力培训、实习、考核,合格后才能当法官;二是庭长、院长要亲自审理和过问案件。案件质量出了问题,除要追究主审法官的责任,更要追究庭长、院长的责任;三是在上下级法院之间建立司法政务工作,包括党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经费保障工作等,由地方党委和上级法院“双重领导,共同负责”的体制。这种体制限制在司法政务关系领域,不会影响案件的审级管理制度,符合宪法法律的规定。

  文字整理 本报记者 邓红阳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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