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海一家公司,以“涉嫌倒签合同审定日期”为由,将国际权威认证机构挪威船级社的北京子公司告上了朝阳法院。该案被称为“中国碳减排行业第一案”。
本报讯 上海太比雅环保有限公司(简称太比雅公司)起诉国际权威认证机构挪威船级社的北京子公司北京的挪华威认证有限公司(简称挪华威公司)一案,昨天在朝阳法院开庭审理。
太比雅公司认为被告出具报告“审定日期倒签”,导致公司对客户违约,且“损失巨大”,诉求被告更改审定日期、退还审定费用并公开致歉。
被告方则认为审定符合程序,未给原告及其客户造成损失。
据了解,该案被称为“中国碳减排行业第一案”。
“30万欧元碳减排额度”委托认证
该案起因涉及三个公司:浙江能源集团华光潭水电有限公司(简称华光潭公司)、太比雅公司和挪华威公司,其中挪华威公司的“上级”挪威船级社,是较早进入CDM(清洁发展机制)和自愿减排项目、并经过联合国认证的机构。
太比雅公司方面称,2008年,华光潭公司准备运作碳减排交易,若一切顺利,初步估计该项目的年收益将近30万欧元。因申报程序比较复杂,华光潭公司委托太比雅公司运作该项目。
太比雅公司称,企业参加自愿减排项目,必须获得认证机构签发的碳减排额度,然后才能通过转让额度获益。2008年11月13日,公司与挪华威公司签约,规定由挪华威公司负责认证,从而启动华光潭公司的碳减排额度认证项目。
原告诉求变更意见书日期
在昨天的庭审时,太比雅公司起诉称,按协议,被告挪华威公司应于2009年11月19日前,提供关于华光潭公司的审定意见书。直到当年11月30日,被告才向公司发出一份否定性“审定意见书”,但签署日期却为2009年11月19日。
“我们认为这是日期倒签。”太比雅公司代理人称,被告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华光潭公司错过了申请自愿减排项目的时限,并指责原告违约。
太比雅公司请求法院判令,挪华威公司更正意见书日期、退换项目审定费用24万余元并书面公开道歉。
被告指责原告起诉“为施压”
庭上,被告挪华威公司代理人表示,被告只是挪威船级社的分包商,项目的具体认证和审定由挪威船级社完成。因此,被告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而且,华光潭公司审定没有通过认证,被告在2009年11月19日前就已电话告知,同年11月30日交付书面材料既不违约,也未给被告及华光潭公司造成损失。
被告同时指责原告太比雅公司,未能按约定支付现场访谈费用,存在给付迟延情形。原告诉讼的目的是想“给挪威船级社制造压力,为其将来的项目出具肯定性意见。”
因原告方提出退审定费并道歉的调解意见,遭到被告拒绝,法庭宣布不再调解,择日宣判。
花絮
被告反对媒体旁听
昨日,“中国碳减排行业第一案”开庭,引来多家媒体旁听。
庭审一开始,被告挪华威公司的代理人向法庭称,此案涉及项目业主的商业机密,原告诉讼的目的就是想借媒体报道给挪威船级社施压,最终影响认证的中立性,“强烈反对媒体旁听和报道”,要求不公开审理。
法庭临时休庭、评议后,审判长答复被告,民事案件公开审理是法院审理原则,从目前证据看尚不涉及商业机密,作为项目业主的华光潭公司并未申请不公开审理,因此驳回被告申请,公开审理此案。
背景
认证公司被责令停业整顿
据挪威船级社官网显示,挪威船级社(DNV)成立于1864年,业务为对挪威籍商船的技术状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后服务领域涉及海事、油气和能源、食品与饮料和信息技术等诸多行业,成为被联合国认证可以进入CDM(清洁发展机制)和自愿减排项目的认证机构,2009年之前,挪威船级社的市场份额约占70%左右。
北京挪华威认证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系外国法人独资企业,注册资本275万美元。据该公司代理律师称,该公司只是挪威船级社的分包商。
2011年2月11日,国家认监委对北京挪华威认证有限公司涉嫌超出批准范围、擅自开展IT服务管理体系认证做出行政处罚,责令该公司自今年2月11日起停业整顿。
追访
申请被否 很难再过认证
根据国家发改委主办的中国清洁发展机制网信息,国际认证机构共有20家,其中在国内设立分支机构的有数十家。
一位业内人士介绍,国际认证机构作为独立第三方,需要站在联合国的角度进行监督管理,因此提供的报告也必须是公平公正的,如果提供了有偏向性或是造假的报告,将面临取消认证资质甚至追究法律责任的危险。
该人士透露,中国的碳交易项目在全球市场中所占比例都是大头,国际认证机构非常看重中国市场,但由于中国市场项目数量过多,人手紧缺,因此大多国际认证机构在中国都设立分支,即便这样,诸多项目还是需要排队审核。“项目一旦被否定,虽然可以再找其他的认证机构进行认证,但是很少会有机构承接这种项目,因为需要收集证据来推翻原报告,这种难度远比一次认证大得多。”该人士透露。
认证可得“技术”“卖碳费”
据一业内人士介绍,近年来,大批中国企业热衷于参加“碳减排”认证,主要是因为企业既可以得到减排技术支持,还可通过出售碳排放额度从中获利。
“比如我们国家一家工厂,可以接受发达国家企业提供先进的减排技术,或者通过技术公司设立项目减排,通过国际认证、审核后,并将因技术改造‘降’下来的碳排放额度出售、获利。这就意味着,中国的企业不需要支出过高费用,既可以获得先进的减排技术,还可以通过出售多余的碳排放额度获利。”该人士表示。
定义
碳排放交易
1997年通过的《京都议定书》中要求,发达国家在2008年至2012年的承诺期内,温室气体排放量在1990年的基础上平均减少5%,其中欧盟8%,美国7%,日本6%。但是,由于发达国家进一步减排的成本极高,难度较大,而发展中国家,能源效率低,减排空间大,成本也低。因此,在同一减排单位、不同国家之间存在着不同的成本,形成了高价差。发达国家碳排放额度需求很大,发展中国家没有减排承诺,可“提供”碳排放额,碳交易由此产生。
“碳减排”认证流程
企业提供需要认证项目的详细文件、照片等资料。
认证机构会派出在华的办事处或是分包商,至少两名工作人员到项目现场收集证据,并共同完成一份初审报告,交到机构总部进行终审,由总部完成终审报告。
如果认证机构出具否定性“审定意见书”,则企业申请项目无法在CDM(清洁发展机制)注册,无法进行碳减排权交易。
如果认证机构出具肯定性“审定意见书”,则企业申请项目可在CDM(清洁发展机制)注册,经联合国签发后,进行碳减排权交易。
本版采写/本报记者 陈博 张静
本版摄影/通讯员 黄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