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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司法的独立与公正”应成为共识

来源:法制日报
2011年04月21日08:24
  法治观察

  游伟

  近些年来,不断出现在媒体聚焦之下的一个个“影响性案件”,使司法的独立与公正一再成为公共议题。日前,温家宝总理在与国务院参事和中央文史研究馆馆员座谈时,谈到我国发展面临的五个重大问题,其中,司法的独立与公正就是议题之一。温家宝总理说:“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特别要保证司法的独立与公正。”此次中央领导的明确表态,使“司法独立”与“政经改革”、“改善民生”等问题一样,受到各方高度关注。

  从理论上讲,在各种社会治理措施中,运用司法手段调处纠纷、缓解冲突,可以使社会变革中的利益冲突在国家法治的总体框架内获得有效缓冲和释解,不致酿成重大的社会危机和震荡。因此,重视、倡导和引导社会矛盾、纠纷的司法解决,使司法渠道真正成为解决社会冲突、民间纠纷的主要渠道,具有十分重大的社会、政治意义。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凸现了维护司法的独立与公正及权威的重要价值。可以这么说,在当前完善社会管理、优化社会治理结构的路径探索中,特别强调维护司法的独立与公正及权威地位,其实就是在维护社会的稳定,也是“讲政治”、“顾大局”思想的重要体现。

  其实,司法的独立和权威,从来都离不开社会各方的资源支持与理解,更与司法本身的体系和公正性程度密不可分。法律制度是一种社会“公共产品”,不能成了一部分人或者个别利益集团的“特殊商品”,如果出现“变异”,就失去了它的公正性,也就不可能发挥调节社会关系和疏导社会冲突的“正向”效应,就会影响社会稳定大局,甚至引发更大的社会危机和动荡。因此,维护司法的独立与权威,又是与司法的公正紧密相关的一个问题,只有“独立”才会有“公正”,也只有“公正”才会有真正的“权威”。

  不过,一段时间以来,维护司法的独立、权威和公正,在一些人的思想观念中逐渐淡化了,有些人还错误地将强调司法的独立与西方的“三权分立”混为一谈,甚至一些司法机关的领导都有意、无意地避谈“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等宪法确立的司法原则,不敢排除干扰“依法司法”,以至于在实践中出现了诸多备受各界关注的行政干预审判,司法缺乏客观性、中立性、公正性的事件,广为社会诟病。因此,如何走出司法不够独立、公正和依然缺乏权威的困局,如何进一步从体制、机制上确保司法的独立、公正和权威,已经成为社会各界议论的热门话题。

  当前,我国各类社会矛盾和冲突开始不断向司法机关集聚,群体性纠纷不断,案件数量急剧上升,尤其是各地的基层法院,不仅面临繁重的审案压力,更承担着“案结事了”、“维护稳定”和“参与社会管理”的重任。不少司法工作人员负荷过重,有的甚至已经身心疲惫,长此以往,必将影响到案件的审判质量和调处社会纠纷的实际效果。因此,适时对内部人员的结构、配置进行合理调整,尽力向“办案一线”岗位倾斜,不仅显得十分必要和迫切,而且这也将更有利于社会的长治和久安。

  在如何确保司法独立与公正的问题上,除了必须在体制、机制、人事、经费等方面切实保障司法机关应有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外,还必须在纠纷解决的程序和司法活动的规范性等方面再做持续不断的改进和努力。

  我认为,在当前,尤其应当进一步完善公正司法的程序规范,保证社会冲突和纠纷解决的畅通渠道和低成本运行,使各方诉讼当事人都能获得平等表达诉求和获得司法中立裁决的机会;需要不断完善公正裁决的实体处理标准,保证社会冲突和纠纷解决的公平性,通过建立平衡协调机制,使同类案件获得基本一致的处理结果;还须不断规范具体司法行为,确保社会冲突和纠纷在“看得见”的公正裁判者那里获得透明化的解决。同时,需要建立更高标准的司法职业伦理规范,重申司法人员“刚正不阿”的品格要求,使公众对于司法职业群体产生品行、智识和能力上的信赖,真正相信“法官的声音就是法律正义的声音”,真正获得“法官就是正义化身”的社会认同。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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