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法在发挥个税调节收入分配作用方面有所突破,但此次修改只是完善个税的第一步
文/《瞭望》新闻周刊记者王仁贵
4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就此说明时指出,经测算,与2010年相比,将减税负1200亿元。2010年个人所得税收入为4837亿元,占全国税收收入的6.3%。
全国人大财经委认为,按照“十二五”规划纲要关于“逐步建立健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完善个人所得税征管机制”的要求,此次修改只是完善个人所得税的第一步。
免征额的选择
这也是自2006年提高免征额以来的第三次上调。财政部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相比其他两次,此次将工薪所得减除费用一下子提高了1000元,幅度已经比较大。”至于为什么是3000元,而不是5000元,或是比3000元更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也给出了自己的解释。
据国家统计局资料,2010年度我国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包括基本生活支出和非基本生活必需品支出)为1123元/月,按平均每一就业者负担1.93人计算,城镇就业者人均负担的消费性支出为2167元/月。2011年按城镇就业者人均负担的消费性支出增长10%测算,约为2384元/月。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草案拟将减除费用标准由现行的2000元/月提高到3000元/月。
财税部门因此认为,实际上,提高到3000元已经预留了未来一段时间人均消费性支出增长的空间。即使按每年10%增长,到2013年也没有达到3000元。
同时,确定这一标准还有三方面的考虑:一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面不能太窄。按照目前标准调整后,工薪所得纳税人占全部工薪收入人群的比重,由目前的28%下降到12%左右。发达国家多为50%到80%。如果提高到4000元,纳税面降为4%,如果为5000元,纳税面又降为3%;二是不宜对政府的公共财政收入影响太大,过大将削弱政府对低收入者的补贴和公共服务能力;三是提高费用减除标准不能一劳永逸,而是依据居民基本生活支出费用的变化适时调整。
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郝如玉也指出,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上调,优点和缺点并存。优点表现为其直接降低了纳税人的税负,纳税人可以明显地感受到自己税负的减轻。纳税人不仅可以从中获得实实在在的利益,而且可以从中看到政府改革的信心,感受到政府解决民生问题、应对通货膨胀的决心和毅力。
负面作用则体现为随着免征额的提高,纳税人会不断减少,这会给居民纳税意识的提升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更重要的是,免征额的提高会对居民收入调节产生一定的“累退”作用,是对缩小贫富差距的反向调节。因为仅仅提高免征额,最大的受益群体是高收入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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