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削高补低”作用
郝如玉认为,要消除免征额提高后的“累退性”,真正发挥个税“削高补低”的作用,免征额的提高应该与级距和税率的改革同步进行。这也是此次修法的一个重要方向。
草案拟将现行工薪所得9级超额累进税率修改为7级,取消了15%和40%两档税率,扩大了5%和10%两个低档税率的适用范围。同时,草案还扩大了最高税率45%的覆盖范围,将现行适用40%税率的应纳税所得额,并入了45%税率,加大了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
谢旭人表示,“实行提高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与调整工薪所得税率结构联动,其目的除简化和完善税制外,主要是使绝大多数工薪所得纳税人,能享受因提高减除费用标准和调整税率结构带来的双重税收优惠,使高收入者适当增加一些税负。”以5000元为例,调整前,应纳税额为325元,调整后应纳税额为125元。降低了200元。
此次调整后,纳税人税负的变化,有关部门作了测算。月收入15500元(含“三险一金”,下同)以下的纳税人,可以享受提高减除费用标准和调整税率结构带来的双重减税。这一部分纳税人占工薪所得纳税人数的9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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