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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微罪不捕不诉对象外来户25%

来源:法制日报
2011年04月29日08:18
  实地探访

  本报记者周斌

  有人说,轻微犯罪不捕不诉有利于轻罪行为人改过自新、回归社会;有人担忧,难以防止检察机关滥用不捕权、不诉权。实践情况究竟怎样,《法制日报》记者近日走访了已将社会调查风险评估机制引入不捕不诉环节两年的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检察院。

  2010年4月19日下午,王某等5人在网吧门口无故谩骂路过的两名中学生,还把两人打成轻微伤。当年7月,该案移送至定海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王某等5人中有4人是未成年人。如果留下刑事处罚记录,将对这些孩子的成长带来不良影响。”定海检察院公诉科检察官陈俊考虑到4名未成年人犯罪情节相对较轻,且均系从犯、初犯、偶犯,作相对不起诉处理较为妥当。

  于是,按照舟山市检察院《关于对不捕不诉案件实施社会调查风险评估的规定》,定海检察院立即召集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区干部等组成评估小组,走访了4名涉案未成年人所在的学校、社区、家庭,对他们平时品行、悔罪表现、是否具备帮教条件等进行了实地调查,对4人拟作相对不起诉的风险进行评估。

  评估小组一致同意检察机关的处理意见。定海检察院依法对这4人作出了相对不起诉决定,并分别设定了考察期限、落实了帮教措施,4人均未重新犯罪。

  司法实践中常有这样的情况:未成年人轻微犯罪中,如果是本地人,考虑到有帮教条件,一般作不捕处理;如果是外来人员,由于担心其逃避侦查、审判,司法机关一般不愿采取非羁押性的强制措施。这容易让外来群体产生被歧视性执法的感觉。

  舟山检察院在推进不捕不诉制度时,充分考虑到了同城待遇。舟山首例适用不捕不诉社会调查风险评估的对象就是一名外来人员。

  安徽阜阳人吴某,2009年3月因伙同他人盗窃公司财物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并报请普陀检察院批准逮捕。普陀检察院决定启动全市首例不捕不诉案件社会调查风险评估程序。

  评估小组经共同调查,一致认为对吴某不捕的社会风险小,不会影响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吴某所在的船业公司也愿意对他给予社会帮教。普陀检察院依法对吴某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舟山市检察院检察长周招社介绍,目前,经社会调查风险评估并纳入帮教基地后,全市已对34名外来犯罪人员作出了不捕不诉决定,占经社会调查风险评估后不捕不诉总人数的25.6%,至今没有出现重新犯罪或妨碍诉讼顺利进行的情况。

  “说实话,我开始还疑虑舟山检察院是不是作秀?这样做会不会纵容犯罪?”曾数次参与社会调查风险评估的人民监督员庞美蓉坦言,担忧很快就消除了。

  舟山市嵊泗县嵊山镇司法所干部鲍军给《法制日报》记者讲述了自己曾参与过的一起不捕社会调查风险评估案。

  2010年1月25日,一艘货船在途径嵊泗县海域时触礁沉没,8名船员中只有1人生还。公安机关发现,8名船员均无船舶驾驶资格,船老板许某明知仍指使他们驾船出海,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很快,一纸提请批准逮捕书递交到了嵊泗县人民检察院。

  批不批捕?经办检察官有些犯难。批捕,可以避免出现任何诉讼风险,但许某被羁押后将无法正常生产经营,不仅无力偿还银行贷款,还可能因无法赔偿事故货物损失引起群体性矛盾。最终,根据“对其不捕风险较小”的评估结论,嵊泗检察院依法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目前,许某的生产经营正在逐步恢复,多项赔偿款已经到位。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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