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语
刘武俊
如今各行各业几乎都有法可依,唯独俗称“保姆”的家政服务业缺乏一部全国统一的法规、管用的法律。据《人民日报》5月3日报道,商务部拟制定《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保姆服务将有望有法保护。
记得几年前,体操名将桑兰在博客中发表了一则《什么是家政服务》的日志,对自己请的保姆小杜表示不满,由此引发了网络激烈讨论的“保姆门”事件。“保姆门”事件在一定程度上引起社会各界对保姆业立法的关注和呼吁。
有人或许会问:国家不是有一部劳动法吗?为何还要为保姆量身定制一部专门的法?孰不知,现实情况是保姆受雇于家庭而不被认为具备劳动法规定的主体资格,现行劳动法规定用工主体必须是单位,只能用民法通则来调整这种特别的雇佣关系,保姆与雇主的纠纷也不在劳动法调整范围之内。并且,保姆既无法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也不能走劳动仲裁这条快捷、低廉的法律救济渠道。劳动法的这种“傲慢与偏见”使得保姆的劳动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的法律保障,为保姆专门立法势在必行。
何为家庭服务?《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所谓家庭服务,是指为满足家庭生活需求,通过家庭服务机构由家庭服务员提供的有偿服务;家庭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家庭服务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不包括政府部门、非政府组织设立的非营利目的的家庭服务组织。
目前,家庭服务业大致有二十多个门类,二百多种服务项目,涉及家务劳动、家庭护理、维修服务、物业管理、社区导购等各个方面。近年来,从事家庭服务行业的企业连锁化步伐加快,不少企业经营门店已达到五十家以上,呈现出跨区域连锁化发展的良好态势,规模较大的企业年营业额已达一千万元以上。家庭服务业的发展,正体现着“领域逐步扩展,服务分工更加细化,服务企业日益规模化”的特点。
据了解,发达国家服务业人员比重一般在60%以上,而我国服务业从业人员比重仅约为30%。近年来,我国家政业得到前所未有的蓬勃发展,尽管家庭服务业取得较大发展,依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保姆和雇主互相不满,双方利益都难以保障。一方面,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门槛又低,不少保姆缺乏必要的系统培训,无法满足雇主的需求;另一方面,保姆的合法权益缺乏立法保障,合法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休息权得不到保障,导致家政服务行业流动大,使得家政公司愈加不愿在培训方面下大工夫,而培训的缺失又会导致保姆和雇主的矛盾愈加尖锐。在这样的恶性循环中使得雇主和保姆双方的权益都得不到保障,现实生活中保姆和雇主权益受到损害的案例均有发生。由于市场管理不规范、监督机制缺失,很多人觉得家庭服务业“乱象丛生”。部分家政工的权利无法得到保障,打骂、虐待、性骚扰案时有发生,超时工作现象普遍存在。
立法部门有必要将家庭服务业专门立法提上重要的议事日程,加大家庭服务业的立法力度,填补家庭服务业的法律空白,用立法全面保护保姆和雇主双方的合法权益。一方面保护保姆包括社会保险在内的合法权益,从根本上稳定家政工这支队伍;另一方面,明确雇主的权利,比如,获得家政工真实信息的权利、被照顾者不受虐待的权利等,促进双方权利都有法可依。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作出了相关规定。其中要求,家庭服务机构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有关证照,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家庭服务机构须建立家庭服务员工作档案,接受并协调消费者和家庭服务员投诉,建立家庭服务员服务质量跟踪管理制度。
家庭服务机构在家庭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包括:以明显低于成本价格或抬高价格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不按服务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唆使家庭服务员哄抬价格或有意违约骗取服务费用;发布虚假广告或隐瞒真实信息误导消费者;利用家庭服务之便强行向消费者推销商品等。
征求意见稿明确,家庭服务机构若违反规定,例如未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未按要求建立工作档案、跟踪管理制度,对消费者和服务员之间的投诉不予妥善处理等情况,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征求意见稿对家庭服务员的行为规范也进行了明确。其中,家庭服务员应当如实向家庭服务机构提供本人身份、学历、健康、技能等材料,并向家庭服务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住址和联系方式。家庭服务员在提供家庭服务过程中与消费者发生纠纷,应当及时向家庭服务机构反映,不得擅自离岗。对消费者具有的权利和义务,征求意见稿作出了明确规定,不得随意增加合同以外的服务项目。
需要指出的是,商务部拟制定的《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属于行政主管部门的部门规章,其法律层级和效力都不如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建议由国务院在条件成熟时制定更加权威的行政法规《家庭服务业管理条例》。同时,鉴于家庭服务业立法关涉广大家政服务人员和服务机构以及广大雇主的切实利益,有必要通过媒体公布《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可举行有专家学者、人大代表、雇主代表、家政服务人员代表和家政服务机构代表在内的立法听证会,充分吸纳各方人士和利益相对人的意见和建议。
保姆也需要一部管用的“家法”,为保姆立法实乃多赢之举,当然保姆立法关键是要消除来自法律的“傲慢与偏见”。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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