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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代收二手房交易款

来源:沈阳日报
2011年05月11日02:02
  本报讯(记者彭跃东)5月10日,市房产局召开全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协助开展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暨房屋租赁登记业务工作会议。据了解,今后,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代收二手房交易款,并应告知房屋租赁当事人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沈阳市决定从5月16日起,全面实施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届时,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含新民市、辽中县、康平县和法库县)所有二手房买卖均应通过交易资金监管方式结算房价款。按照相关法规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或代理存量房买卖的,必须通过资金监管部门在银行开设的“专用账户”划转房款。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经纪活动过程中,要主动向当事人提示交易资金通过“专用账户”划转的安全性和必要性,不得自行或委托其他经济组织通过专用账户以外的其他银行结算账户代收代付交易资金,切实保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

  按照相关规定,沈阳市房屋租赁管理中心于5月10日印发了《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屋租赁经纪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受理房屋租赁业务时,应当查验出租人的房屋所有权证明或者其他合法的房屋权属证明,不得代理不符合出租条件或者禁止出租的房屋;房屋租赁经纪业务成交后,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告知房屋租赁当事人在30日内到相关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同时做好租赁信息的日常收集整理,建立工作台账和业务记录。

  作者:彭跃东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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