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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少捕慎捕尺度以案例形式具体化天津检察院批准逮捕未成年人数量逐年下降

来源:法制日报
2011年05月11日08:07
  聚焦案例指导制度·天津篇

  本报记者王斗斗

  盗窃,抢劫,聚众斗殴……一件件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案件材料移送到检察院。

  批准逮捕,还是不批准?毫无疑问,在对待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态度上,坚持少捕慎捕是检察机关全面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要求。

  但是,什么情况下该捕,什么情况下慎捕?在法定从轻条件外,还需考虑哪些因素?司法实践中如何实现少捕慎捕?为此,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尝试将少捕慎捕的原则性要求以案例的形式具体化,促进天津市各级检察机关更好地统一执法尺度。

  统一少捕慎捕标准

  2005年,天津市未成年人刑事犯罪高发,占全部刑事犯罪的比例高达10%。

  对此,天津市检察院特别强调,对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要慎用逮捕措施,尽可能减少羁押造成的“交叉感染”,为教育挽救工作创造条件。

  实践中,各检察院普遍反映,没有统一、具体、可操作标准参照执行,容易引发争议并造成不同区域执法不平衡的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天津市检察院以案例形式将少捕慎捕原则具体化,以统一全市各级检察机关的执法尺度。

  天津市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副处长李博向《法制日报》记者解释说,未成年人是一个特殊群体,他们的生理、心理特征和成年人不一样,所以法律政策要体现区别对待。“就像生病的小孩要送到儿童医院一样,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也应该有专门的制度和程序,由专业化的未检机构办理,有专门的案例体系来指导。”

  平等保护外来人员

  李博清楚地记得一件外来未成年人盗窃案件。案情本身很简单:17岁的李某是山东来津打工人员,伙同其他6人,多次盗窃财物共计2.9万余元。李某参与作案一次,盗割铜线价值6400余元,涉嫌盗窃罪。

  “本案犯罪嫌疑人盗窃数额较大,且系外地人,一般而言为保证诉讼能够顺利进行,逮捕是最为稳妥的。”李博话音一转,但东丽区人民检察院并未采取这种简单做法,而是积极主动地与李某的监护人联系,退赔赃款,落实监护条件和帮教措施,结合李某本人认罪悔罪,只参与作案一次,系偶犯、初犯、从犯等情节,以没有逮捕必要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如何对外地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在保障诉讼顺利进行的前提下慎用逮捕措施并进行教育、帮教,一直以来都是一个难题,东丽区检察院办理的这一案例受到肯定,被天津市检察院纳入到典型案例中。

  天津市检察院侦查监督处未检指导科科长王靖说,相比本地未成年人,外来未成年人非监禁措施适用率偏低,通过发布这一案例更好地贯彻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体现了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平等保护。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天津市外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批捕数字逐年下降。据统计,2010年,天津市各级检察机关依法批捕外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同比上年下降了7.81%。

  入选案例有硬条件

  据介绍,天津市检察院编发的《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慎用逮捕措施的指导性案例》,对各区县检察院统一执法标准起到了积极作用。

  “这些案例,从逮捕仅仅是一种强制措施的角度出发,强调在本人悔罪、能够保证诉讼顺利进行的前提下,对未成年人常见的几类犯罪,可以以没有逮捕必要不予批准逮捕,从而减少未成年人短期羁押,并通过加大对构成犯罪的未成年人直诉和不起诉的比例,体现对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李博说。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入选的典型案例通常具有这样一些标准:符合立法精神,与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不冲突,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具有典型性,下发后有利于同一类型案件的办理;具有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具体到案例中,要考虑未成年人犯罪的性质、情节、后果,本人悔罪表现,家人是否愿意加强监管,学校或社会组织是否具备帮教条件,被害人是否因经济损失已挽回或得到赔偿等原因而谅解等因素予以综合考量,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

  统计数据显示:通过进一步规范标准和适用典型案例指导后,天津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未成年人的数量逐年下降。2010年,天津市各级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比2009年下降了4.68%,比2008年下降了25.38%;不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同比上升了58.62%;依法起诉未成年被告人比2009年下降了14.58%,比2008年下降了21.46%;2010年,不起诉人数同比上年上升了66.16%。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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