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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车撞死人三年拒绝赔偿 交警队称非真正肇事者

来源:大河网-大河报
2011年06月03日10:08
提起儿子遇车祸身亡一事,老母亲泣不成声。
提起儿子遇车祸身亡一事,老母亲泣不成声。

  受害人家属状告交警队,虽三次胜诉仍未拿到赔偿款

  交警队称:非肇事车真正车主,“判决严重不妥”

  叶县交警大队名下的一辆“O”牌警用车辆,将平顶山市一名矿工撞伤致死,随后拉响警报器逃逸。事发3年多后,肇事司机始终没有归案。而在经过三级法院、三次判决、三次胜诉后,遇难者年迈的父母和两个正上学的孩子,仍未能拿到民事赔偿款。

  昨日,叶县公安局相关负责人称,肇事车辆登记在该县交警队名下,但交警队并非是其真实车主,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这名负责人说,“法院判决严重不妥”,“交警队已经写控告信,发给全国人大法工委和最高人民法院”。

  □记者 尚杰 文图

  夜晚,矿工被警车撞飞

  6月1日下午,在卫东区东高皇村庆庄村头,蔬菜大棚边上两间破旧的临时房里,80岁的朱荣提起儿子遭遇车祸一事泣不成声。她的丈夫,77岁的张长明介绍了相关情况。

  2008年4月8日,下着小雨。晚上9时许,独子张海洋骑着自行车从家出发去上班,他工作的地方是中国平煤神马集团的八矿,是一名下井工人,当天上的是夜班。

  惨剧发生在9时40分左右。警方的事故认定书显示,张海洋骑自行车沿程平路自西向东行驶至东工人镇派出所门口路段时,被同向行驶的豫O-D0135轿车撞倒致死。经平顶山市公安交警支队认定,蔡某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死者张海洋无责任。事发后,蔡某驾车逃逸。

  “机动车信息查询表”显示,豫O-D0135车辆所有人是叶县公安交警大队,系警用车辆。更让张家人感到不可思议的是,经过查询,他们发现肇事司机蔡某当时是一名网上追逃嫌犯。2007年,蔡某在一家焦化厂当职工时涉嫌职务侵占,同案者已经获刑,唯独蔡某外逃。原城北分局对其上网追逃。

  “我们当时都很纳闷,公安机关带有警牌、警报器的警用车辆,咋能让一名嫌犯开着。”张长明说。

  三次胜诉,拿不到赔偿款

  更让张长明焦虑的是,家里顶梁柱的儿子身亡,家里人却迟迟拿不到经济补偿。无奈之下,一家人将肇事者和叶县交警大队告上法院。

  张长明拿出了3份法院的判决书。2009年3月,卫东区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肇事者蔡某赔偿张家30.92万元,叶县交警大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叶县交警大队不服上诉。同年11月,平顶山中院做出了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叶县交警大队向省高院申请再审。今年5月5日,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再次维持了二审判决。

  叶县交警大队在上诉以及申请再审中提出,肇事车是由叶县检察院购买的,为出行方便登记在交警队名下。叶县交警大队只是名义上的登记车主,并非实际车主。同时,肇事者蔡某也并非叶县交警大队的工作人员。因此,叶县交警大队不应该承担肇事车辆致人损坏的赔偿责任。

  平顶山市中院在今年5月份的终审判决中称,“机动车信息查询表”中明确记载着肇事车的所有权人为叶县公安交警大队,叶县检察院出具的情况说明进一步表明该车为警务用车。叶县交警大队作为该肇事车辆的产权登记人,对受害人家属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对其所称的肇事车辆的系列转让,叶县交警大队可根据查证事实,向相关单位和个人予以追偿。

  张长明说,儿子去世后,老伴的身体垮了下来,儿媳妇带着两个孩子,一家人生活非常艰难。“料理后事时,从事故科领了8000块钱,去年我被撞骨折,生活过不下去时,叶县交警大队给了3万块钱,除此外,没有任何补偿,好几次,官司都打不下去了。”

  声称“判决严重不妥”,交警队写控告信

  记者来到叶县公安局。判决书上,叶县交警大队的法定代表人潘红旗在前不久被调整为副局长,目前交警队由分管的副局长赵铁山负责。

  赵在电话中说,肇事车是1996年叶县检察长买的,挂的是交警队的户。2006年从检察院卖出,多次转手,事发前实际车主是房某。

  赵铁山认为法院判决存在一定问题。“由于受害人长期拿不到钱,信访案件压力比较大,法院稀里糊涂判决了,等于把责任推到公安局,再向车主和肇事者追偿”。“我们已经写了控告信,寄给全国人大法工委,省政法委,省高院,最高人民法院,交警队全体同志签上字,摁上红指印,(法院)这样判决严重不妥”。

  赵铁山同时表示,力争在最短的时间里,将肇事司机抓捕归案,督促其家属和车主尽快赔偿。

(责任编辑:UN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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