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秋的一个晚上,新洲三店街村民涂金波因车祸倒在路面,生死未卜。当晚,有路人报警,但三店街派出所民警第二天才找到现场,此时涂金波已死亡。死者亲属因此状告新洲警方“不作为”,并索赔53万余元。昨日,此案在新洲区人民法院开庭,未当庭宣判。
路人晚上报警“路边躺着一个人!” 去年10月16日晚9时许,三店街七里村村民戢茂林准备到新洲城关接妻子下班。他骑摩托车途经106国道东河大桥附近时,发现路面有玻璃碎片,路边躺着一名中年男子,当即报警。“我报警时说的方位是东河大桥往三店方向约300米左右(后经证实是450米处),人估计是车子撞的,躺在地上一动不动。”戢茂林不认识伤者涂金波,因急着接妻子,他在现场没呆多久就走了。他手机上显示的报警时间是21:04。
过了几分钟,有位女同志来电询问报警情况。21时15分许,又有座机电话打过来,戢茂林准备接听时,对方电话挂了。
第二天找到现场警察发现一具尸体 据三店街派出所当晚值班民警王锋介绍,他接到新洲公安分局110指令后,看到巴秋旺年龄大有高血压,就一个人开车出警。车上,他打电话给分局110指挥中心,请指挥室人员与报警人联系。
王锋把车开过东河大桥300多米,未发现现场,随后调头,把车停在桥北头,往三店方向步行300多米(事发现场在桥北往三店方向450米处),也未找到现场。接着,他开车往城关方向找了二三百米,还是没找到。于是,王锋给指挥中心回话说,找了两遍,没找到现场。指挥中心说,那只好先回所里了。
次日早晨8点多钟,王锋又接到指挥中心电话,说三店东河大桥涂河路段,有人倒在路边。这次,他和巴秋旺一起出警,在涂河路段找到了报警人,报警人将他俩带到死者现场,路边确实有玻璃碎片。
死者是三店街涂河村49岁的村民涂金波。其弟涂金元后来说,王锋找不到现场,为什么不打报警人的电话呢?王锋要么没有出警,因为目前没有确凿证据证明他出过警;要么出警时走马观花,没有仔细搜寻事故现场。
死者家属“讨说法”民警失职受处分 为此,涂金元曾找到王锋,说他当晚没有找到人,错过了最佳抢救时机。但王锋认为:“自己没错。”涂金元便向新洲公安分局纪检监察机关投诉。“你没有找到现场,按规定应不应该与报警人继续联系?”在接受组织调查时,王锋这才承认,肯定应该继续联系。另外,他坦承出警过程有几点过错:当晚未及时向值班领导汇报;应该两人出警而他一个人出警了;没有找到现场就回到所里。
2010年12月15日,新洲公安分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王峰不认真履行职责,致110警情未得到合理处置,构成失职,根据《警察法》,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有无抢救必要庭上辩论激烈 死者亲属因此状告新洲公安分局“不作为”。昨日,此案在新洲区人民法院开庭。
庭上,新洲警方表示,尽管王锋是一个人出警,但出警过程有多个关联证据,没有不作为。
而死者的弟弟涂金元反驳,这些证据都是警方内部流程和同事证言,效力值得怀疑;退一步说,就算警察出了警,也属处警不力。
至于涂金波有无抢救之必要,新洲警方认为,法医解剖和尸检报告显示,涂金波因严重颅脑损伤,符合即时死亡条件。因此,警察当晚没有找到现场,与涂金波死亡没有因果关系,不存在赔偿问题。
而涂金元认为,人出车祸后,常常会出现昏迷休克状态,涂金波当时一动不动,并不能说明他就死了,在没有医疗机构和法医到场确诊的情况下,任何人无权下达死亡结论;就算涂金波当时已身亡,警察也应该及时处理现场,将死者送往殡仪馆,追查肇事司机,而新洲警方接到报警后,未及时组织警力勘查现场,致肇事司机至今逍遥法外,属行政不作为。因此,请求法院确认这一违法行为,并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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