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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对拒不还债“老赖”要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新华网
2011年06月12日10:11
  新华网长春6月12日电(记者周立权)记者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吉林省为了破解“执行难”,出台了具体举措,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老赖”,要追究刑事责任。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人介绍,为了使法院的判决得到有效执行,吉林省要采取强制举措,对有能力而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被执行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吉林省规定,要严查以下几种情形: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对涉嫌犯罪的被执行人,由执行法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各级法院对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刑事案件,将依法快审快结,依法公开审理,依法公布判决结果。

  作者:周立权
(责任编辑:UN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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