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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女友承诺买车 男友心急私取近10万获刑3年

来源:四川新闻网
2011年07月21日11:54

  热恋中的女友承诺给男友买辆车。不过男友等不及了,在女友不知情的情况下从女方的存折里取走99800元,准备去买车。双方因此闹进了派出所,男方当即因涉嫌盗窃被刑事拘留。

  今年1月7日,双流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男方小浩构成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万元。

  成都商报记者昨日获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改判,判处小浩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万元。

  案件还原

  男子拿走女友存折 取钱准备买车

  小浩和小莲在2009年6月通过网络相识并恋爱,同年7月两人开始同居生活。小莲经营着一家建材厂,小浩就在厂里帮忙,小莲负责小浩的吃住及零用钱。相处时间长了,两人矛盾也多了,经常吵闹着要分手。2010年4月初,两人再次发生争吵,小浩提出分手,并回到湖北老家。

  不久后双方和好,小莲承诺,只要小浩继续回厂里帮她,她就为小浩买一辆9万元左右的轿车。4月10日,小浩回到成都,并于当日上午拿着小莲的车钥匙,从小莲车里的储物箱内取出小莲的存折。4月12日、13日,小浩分两次在成都华阳的农商银行用小莲的存折取款共计99800元,并将这笔钱存到从朋友处借的银行卡上。

  4月13日,小浩将钱转存完毕之后,就找到小莲。据小莲的陈述,当日下午14时许,在外出途中,小浩在车里告诉小莲,说前几天从她车里拿走存折并从中取了10万元。因为银行卡一直在小莲身上,她当时没有在意。一个小时过后,小浩再次提起说真取走了10万块,绝不骗人。见附近有提款机,小莲就去查看,结果钱真少了。

  小莲回到车里后,要小浩还钱,并表示还了钱就不再追究。谁想,小浩却声称取了就没想还,要拿钱去买车并资助妹妹读书,就算小莲报警也不会退钱。小浩还称自己上网查过,这样的事情最多也就判15年。

  两人为此在车上开始争吵,从钱的问题吵到感情的问题,并再次提到了分手。小莲一怒之下直接把车开到了派出所。小浩立即被警方控制,但小浩情绪激动,在警方审问过程中,小浩拒绝还钱,并将银行卡丢弃到厕所里冲走。在警方和小莲的劝说下,小浩才打电话给他朋友让把钱退给小莲。

  小莲以为这样就结束了,到派出所外给小浩买烟。回来时才发现,小浩已被警方用手铐铐住。原来,小浩情绪激动并准备去撞墙自杀。随后警方决定将小浩关押至看守所。4月14日,小浩因涉嫌盗窃罪被双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事后,小浩的朋友迅速将钱转给了小莲。

  知道事情严重了,4月18日和5月13日,小莲分别向公安机关和检察院机关出具了请求书,“我和小浩恋爱一年多,并打算小浩年满22周岁就去登记……当时去派出所是想让警官调解一下我们恋人之间的矛盾,并不是要追究小浩的刑事责任……”

  一审判决

  构成盗窃罪 判刑10年

  2010年10月8日双流县检察院以盗窃罪对小浩提起公诉,双流法院于2011年1月7日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小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在此案的一审判决书中,双流法院认为,小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而对于辩护人辩称两人是同居恋人关系,双方在经济上不分彼此,并且小莲之前已经将密码告诉过小浩,小浩的取钱行为不是秘密窃取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双流法院认为,虽然小浩和小莲系同居关系,但小浩对小莲的存款仍然没有保管与支配的权利,其在小莲不知情的情况下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小莲的银行存折内的现金占为己有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小浩系初犯、赃款已追回,被害人已谅解等情形,法院在量刑时已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本案一审过后,小浩和他的父母都认为判决量刑过重,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改判

  有自首情节 判三缓五

  在该案二审期间,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去年4月13日,在小浩将取款之事告诉女友小莲后、至小莲将车开进派出所的过程中,小浩并未因发觉小莲要报警而采取阻止行为。根据这一事实二审法院认为,小浩的投案具有相当的主动性,符合法律规定“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因此认定小浩为自动投案。同时,小浩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及时退还了全部赃款,其行为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审法院还认为,小浩是初犯,其窃取女友存折的行为发生在男女恋人之间,其行为动机主要在于非法占有其中部分款项,但同时也有二人感情纠葛方面的因素,故其行为社会危害性小于一般的盗窃。加之,赃款已全部退还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在量刑时这些情节应一并考虑。

  此外,二审法院还认为小浩和小莲仅系恋爱同居关系,双方财产不具有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性质,小浩对小莲的财产没有处分、支配的权利。因此,小浩未取得小莲同意,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小莲财物9万余元并在小莲知晓后拒不归还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构成盗窃罪。

  日前,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二审判决。二审判决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清楚,但对小浩具有自首情节的事实未予认定不当,导致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重,应予改判。二审改判为小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万元。

(责任编辑:UN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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