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5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刘襄等5人非法生产销售瘦肉精一案,罪名为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新社发 王中举 摄
中新网焦作7月25日电 (记者 齐永)7月25日下午,全国备受瞩目的河南“瘦肉精”案件一审落下帷幕,通过长达8个多小时的审理,最终河南焦作中级人民法院对5名被告人当庭宣判了判决结果。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刘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奚中杰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肖兵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被告人陈玉伟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刘鸿林有期徒刑九年。当庭宣判后,被告人陈玉伟未当庭表示是否上诉,其他四名被告人均当庭提出上诉。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刘襄、奚中杰明知国家禁止使用盐酸克伦特罗(瘦肉精)饲养生猪,且使用盐酸克伦特罗饲养的生猪流入市场后会严重影响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为攫取暴利,2007年初,刘襄与奚中杰约定共同投资,研制、生产、销售盐酸克仑特罗供生猪饲用。二人商议:双方各投资五万元,刘襄负责技术开发和生产,奚中杰负责销售,利润均分。
同年8、9月份,刘襄在湖北省襄阳市谷城县试制出盐酸克仑特罗后,与奚中杰一起带样品到河南省先后找到被告人陈玉伟、肖兵进行试验、推销。陈、肖二人明知使用盐酸克仑特罗饲养的生猪流入市场会对消费者身体健康、生命造成严重危害,仍将盐酸克仑特罗卖给收猪的经纪人试用,得知效果好后,遂将信息反馈给刘襄、奚中杰,刘襄等人将该盐酸克仑特罗称为“刘襄产品”,开始大规模生产,陈玉伟、肖兵进行大量销售用于生猪饲养。截至2011年3月,刘襄、奚中杰共生产盐酸克仑特罗(原粉)2700余公斤,奚中杰、陈玉伟、肖兵销售后非法所得250万元。被告人刘鸿林明知人食用使用盐酸克仑特罗饲养的猪肉有害身体健康,仍协助刘襄购进原料、进行研制、生产、销售等活动。
5被告人生产、销售的盐酸克伦特罗经过多层销售,最终销至河南、山东等地的生猪养殖户,致使大量使用盐酸克伦特罗勾兑饲料饲养的生猪流入市场,严重影响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并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刘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奚中杰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肖兵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处被告人陈玉伟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刘鸿林因有重大立功表现,且系从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当庭宣判后,被告人陈玉伟未当庭表示是否上诉,其他被告人均提出上诉。
在庭审结束后,河南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赵新河接受了中新网记者的采访,他认为,上述判决不仅合法而且合理。赵新河说,今天的庭审程序规范,证据充分,在这个基础上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做出判决应当是合法的,这个必须结合社会公众对这个案件的感受,因为食品安全问题,是社会国家公共安全的重要内容之一,本案的瘦肉精主要用于饲养猪,猪肉涉及到千万个消费者,依法予以严惩应当是符合民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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