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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宁门诊新收费标准试行 禁另收费变相收费

来源: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 作者:龚文颖 曾丹
2011年08月03日10:16

  本报南宁讯 (记者龚文颖 通讯员曾丹)8月2日,记者从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从8月1日起,南宁市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病人一般诊疗费按新收费标准试行,未参加本统筹地区各类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则全部由个人负担。

  据介绍,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一般诊疗费标准为10元/人次,其中个人负担1.5元/人次、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基金支付8.5元/人次。同时调整收费项目,将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不再单设药事服务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其他服务,仍按现有项目和标准收费。对已合并到一般诊疗费里的原收费项目,不得再另行收费或变相收费。

  目前,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卫生、物价等相关部门正着手制定具体监管措施,防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出现重复收费、分解处方多收费的违规行为。

(责任编辑:new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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