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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16岁少年持刀盗窃 二审改判不负刑事责任

来源:南海网 作者:王忠新
2011年09月07日11:39

  本报讯 今年9月1日,海南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了该院首例改判不负刑事责任案件,撤销原判认定王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并判处刑罚,依法改判王某不负刑事责任。

  去年11月1日,原审被告人今年未满16岁的王某及未满18岁的李某,伙同陈×洋、符×鹏密谋抢劫并购买刀具等工具。

  当晚9时许,4名男子窜到昌江石碌镇铁城路月精灵网吧,抢走价值2430元的三星手机一部。失主追赶时,被陈×洋持刀威胁抗拒抓捕。

  一审法院对以上事实予以认定,以抢劫罪对4人定罪量刑。一审宣判后,4人均不服,向省二中院提出上诉。

  省二中院审理认为,上诉人陈×洋、符×鹏、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当受害人等欲控制时,其持刀以暴力威胁,并抗拒警方抓捕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但上诉人王某实施盗窃行为时未满16岁,据《刑法》规定,其不应当承担盗窃行为的刑事责任。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结合未成年人犯罪从轻、减轻处罚精神,上述情形下,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不构成转化型抢劫的主体不负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UN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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