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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权的法治化

来源:中国新闻周刊 作者:申欣旺
2011年09月08日15:26

  争议法治化

  由于柯良栋公安部法制局长的身份,他的观点被认为在公安机关内部具有代表性。

  早在1979年刑诉法立法之初,赋予侦查机关较大的侦查权限被认为是打击犯罪的必要条件。1996年刑诉法第一次修改之时对庭审模式进行了改革,但仍然沿袭赋予侦查机关较大侦查权限的做法。

  这种立法模式被认为有其现实背景。柯良栋认为,刑事案件发案已经从1996年的160余万起增加到2005年的460余万起。从有关经济发展和犯罪增长的轨迹看,我国犯罪数量仍然存在较大幅度增长的可能。

  在柯良栋看来,执法机关受手段、警力、装备、经费等诸多方面因素的制约,始终处于超负荷的工作状态。如何进一步提高打击犯罪的能力和效率,不仅需要各级执法机关做出不懈努力,更需要国家立法的有力保障。

  但对侦查权扩大在法学界一直存在不同声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的观点是,刑事案件侦办中,限制、剥夺公民财产、人身自由的权力,侦查、扣押、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通缉等强制措施,侦查机关全部拥有,权力和手段都非常集中,并且可以自行决定,自己执行。与此同时,侦查权缺少有效的监督和制约。

  在他看来,对于上述问题的克服,一个重要的思路就是引入司法审查,用司法权来控制侦查权。

  司法审查的基本含义是,羁押一个人、剥夺一个人的自由,必须由中立的第三方法官来决定。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教授毛立新将此称之为侦查法治,这位刑警出身的学者长期研究侦查能力与侦查法治化转型之间的关系。

  与柯良栋的观点相反,毛立新认为,“侦查权力过大只会使得侦查手段简单化,使得科技成果的应用缺乏动力。对侦查权力作出限制,才是提高侦查能力增强打击犯罪能力的有效途径。”

  他同样引述公安机关的统计数据,2001年至2007年全国刑事案件立案总数分别为:445万余起,433万余起,439万余起,471万余起,464万余起,465万余起,474.6万起,增幅并不明显,且时有回落。

  毛立新认为,自2002年以来,几类严重威胁群众安全感的严重暴力犯罪案件,包括放火、爆炸、杀人等,已连续5年持续下降。而中国侦查能力增长势头十分强劲,“中国已建成全国在逃人员系统、现场指纹远程查询比对系统、全国失踪人口和无名尸体系统、全国被盗抢汽车信息系统、全国刑事犯罪DNA信息系统等7个全国性打击犯罪信息系统。”

  不过毛立新提醒,不进行侦查法治化改革,上述科技成果可能得不到有效利用。“通过讯问得到线索再去寻找证据比通过科技手段来得容易,过多的依靠权力,侦查能力就没有办法提升上去。”

  在中国法学会资助的《侦查程序改革》课题研究过程中,毛立新发现,在中国台湾地区,从1986年到2006年间,犯罪率从4.81‰上升到22.55‰,足足增加了4倍多。但这并未阻碍其推进刑事司法改革进程,恰恰相反,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的许多重大变革都是在这期间完成的。

  这些侦查法治化变革包括:1997、2001年先后将羁押权、搜查权由检察院收归法院,1997年增订沉默权之告知义务,1998年增订禁止疲劳讯问、夜间讯问及讯问时应全程录音、必要时应录像,2001年明文承认违法证据排除规则,2006年将指定辩护扩展至侦查阶段等。毛立新由此提出,侦查法治可以倒逼侦查机关提高侦查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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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徐秀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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