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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状告铁路局要求退还退票费 降价后原告撤诉

来源:人民网
2011年09月16日22:10
  人民网武汉9月16日电(记者田豆豆)9月15日晚,铁道部宣布自9月25日起,旅客火车票退票费标准下调至车票面额的5%收取。16日,湖北籍公民徐建国正式向武汉铁路运输法院提出撤诉请求。此前,徐建国曾因被收取原票面额21%的退票费而状告武汉铁路局,意在促进铁道部尽早对《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和《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中有关退票费20%的条款进行修改。徐建国说:“本案原定于9月27日开庭,但鉴于铁道部此次主动下调退票费,本案的诉讼目的已实现,所以决定撤诉。”

  2011年7月11日,徐建国购买了7月16日武汉至郑州的D142次动车一等座车票一张,票价191元。7月15日,徐建国因故改变行程,所以到火车站退票窗口退票,被收取退票费40元,占购票款的21﹪,比当时铁道部规定的20﹪还多收1﹪。徐建国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武汉铁路局在交付火车票时即与自己建立了运输合同关系,自己退票属于单方要求解除运输合同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违约责任的相关规定,合同解除后,当事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但自己是距离动车开车的前一天办理退票手续并解除运输合同关系,也就是说,武汉铁路局在运输合同解除之时损失尚未发生,这时就直接要求自己承担虚糜的损失显然是不合法也不合理的。7月25日,徐建国向武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状告武汉铁路局,要求其立即返还自己的40元退票费。钱虽然不多,但讨的是个“说法”。9月6日,武汉铁路运输法院正式受理此案。
(责任编辑:UN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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