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7日上午9时,桂林市房产管理局三楼会议室,一场关于“桂林市房产管理局拟注销桂林市蔚思金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贸广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决定”的听证会准时举行,主持人是桂林市房产管理局市场与法制监督科科长申哲。
听证的基本情况是:原本为桂林市蔚思金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投资开发,与桂林技术交流站共同所有的桂林市“经贸广场”项目,历经数年开发建设,2008年基本完工,在2010年3月至8月期间,也就是在蔚思金马公司法人代表邱月明出国期间,该项目的立项、规划定点文、土地使用证,突然被从其名下变更到另一公司(桂林市宏基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
听证过程是:申请人(蔚思金马公司、广大购房户)、调查人(房管局)和第三人(桂林技术交流站、桂林市宏基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分别就申请人的请求、案件事实、证据、处理程序、理由等进行陈述。围绕是否注销第2005060号预售证等争议焦点,进行了举证、质证、认证。
“撤回、注销预售许可证的法律依据均不能成立。”作为申请人之一,蔚思金马公司的代理人认为,按照法律的规定,撤回、注销预售许可证的行为,属于撤回或者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而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在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被修改或者废止的情况下,只有符合下列两条件时,才可以(也不是“必须”)撤回或变更原来的行政许可:一是原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二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但是,本案完全不符合这两个条件。理由是:其一,金马公司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并没有发生任何“重大变化”;其二,撤回或注销预售许可证,反而会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即广大购房户的利益将直接遭到侵害。该代理人同时还认为,除了不具备法定条件外,另一方面,从客观事实情况来说,本案项目在历经10年开发建设之后,已经形成了房地产物权,而不再是一个原来地面上什么也没有、待开发的项目,如果原业主与新业主之间存在合法更换业主的情由,也应该走房地产转让的程序,而不能走本案的项目业主变更的程序。而且,本案发改、规划、国土的变更批文,按照法律,必须由作为原业主的金马公司提出,才能启动变更程序。奇怪的是,这些变更全部是在金马公司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作出的。值得关注的是,作为新业主的宏基公司,竟然是一个当时刚刚成立、当时并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公司,是无法定资格成为业主的。
作为调查人,桂林市房管局工作人员认为:“经贸广场”项目的业主,发改委、规划局、国土局已经从原来的金马公司变更为其他人(宏基公司),因此,该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也应该发生变更。
“金马公司施工延期构成违约,双方签订终止合作的协议后,项目财产归属了交流站;发改委、规划委、土地局三部门已经依法变更,房管局也应该变更。”作为第三人,桂林技术交流站做了上述回应。而另一第三人(宏基公司)同意桂林经济技术交流站观点。
金马公司的代表邱月明回应:“所谓的终止协议,双方并未履行,不能成为变更业主的依据。整个项目变更是悄悄进行的单方行为,金马公司从未申请,也从未被告知,更未被通知行使提出异议的权利;金马公司的业主身份完全是‘被变更’”。
而购房户表示,他们没有接到项目业主变更的告知通知。如果不解决交房、开发商赔偿违约金等问题,他们不同意注销预售许可证、不同意变更开发商。本报记者 姜业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