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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天台安监局原局长受贿36万元 获刑九年半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1年10月13日23:17
  中新网台州10月13日电(记者 李飞云 通讯员 朱利明))浙江省天台安监局原局长郑士炉利用手中的职权,为当事人提供方便,从中谋利。10月13日上午,郑士炉受贿案经天台检察院提起公诉在天台法院一审开庭审理。

  现年48岁的郑士炉,案发前担任天台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因涉嫌受贿于今年5月21日被刑事拘留,经台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6月2日被执行逮捕。

  据检察机关指控,2002年底至2010年底,郑士炉担任三合镇书记和安监局长期间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36.5万元。

  郑士炉第一次受贿是因为一起工程。2002年底,时任三合镇书记的郑士炉在没有经过招投标程序的一个填方工程交给了许某施工,并在工程款结算时给予方便。事后,许某送给郑1万元。

  2010年底,天台县一企业发生了安全事故,安监局对此作出了罚款15万元、停业整顿1个月的行政处罚。企业负责人为了尽早结束整顿恢复生产,来到郑办公室送上10万元人民币,郑推脱了几下就收下了。

  郑士炉除了利用职权谋利外,下属工作调动也成为他的“生财之道”。2006年春节前,庞某为了调动至安监局工作,春节前来到郑家中,奉上了1万元。

  庭审中,检察官认为,各种证据证明郑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利益的事实,受贿犯罪主观故意明显,客观行为具体,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已构成受贿罪。但郑有自首情节,建议法院对其在9年至11年之间量刑。

  郑士炉在最后陈述中表示了深深的悔意。郑士炉连说了三个“对不起”:对不起党多年的教育和培养,对不起支持其工作的群众和同事,对不起家人的关心和期望。并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会上诉。其辩护人认为,郑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主观恶性较小,具有主动退赃和自首情节,建议法院减轻处罚。

  经过合议庭合议,法庭当庭作出判决,判决郑士炉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9年6个月,没收财产5万元,退缴违法所得36.5万元。
(责任编辑:UN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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