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海口10月14日电(记者 付美斌)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就海口市龙华区环卫局原局长林亚福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林亚福因收受贿赂127万元,一审被判处11年6个月有期徒刑,所有赃款已被没收。
被告人林亚福,男,1953年8月14日出生于海南省海口市,汉族,大专文化,原系海口市龙华区行政执法局主任科员,曾任海口市龙华区环境卫生局局长,海口市、龙华区两级人大代表。2010年3月27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逮捕。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0年5月至2010年1月,被告人林亚福任职海口市龙华区环境卫生局局长、负责人,主管该局全面工作期间,利用招聘环卫工人、发包新建街道清洁工作的职务便利,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127万元。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林亚福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破坏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已构成受贿罪。该法院依据相关法律,一审宣判林亚福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3年,同时对127万元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