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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中小企业处境堪忧 法院20条措施助力发展

来源:中国广播网
2011年10月25日13:16
  中广网宁波10月25日消息(记者刘发丁 杜金明 通讯员贺磊)当前,宁波市部分企业出现了停产停业、资金链断裂、企业主逃匿、资不抵债、申请破产等情况,经济运行下滑压力加大。为推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了20条司法保障措施,今天(25日)上午,该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相关情况。

  宁波中院于10月24日出台了《关于为保增促调推进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宁波中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杨方政在发布会上说,《实施意见》共20条,从十个方面,对法院立足自身职能优势,为推动宁波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提出了具体要求。

  一是加大集中管辖的力度。

  根据案情和需要,从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有利于审判执行统一、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等方面考虑,将重大涉企系列案件指定由企业所在地基层法院统一管辖,促进矛盾纠纷统筹化解。

  二是突出立案工作的社会管理职能。

  加强立案阶段的诉讼指导和法律释明,积极构建涉外商事纠纷立案调解机制,引导争议各方通过协商方式解决纠纷,确保纠纷不扩大。同时将立案阶段发现的重大涉企诉讼信息及时向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通报。

  三是充分运用诉调对接机制解决涉企纠纷。

  坚持“调解优先”原则,注重平衡各方利益,坚持依靠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调解,积极推进与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的协调配合,提升涉企案件调解实效,把对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

  四是灵活运用诉讼保全措施。

  对被告恶意逃债或转移财产等紧急情况,经原告提出保全申请,及时作出裁定并进行保全。灵活运用担保手段,对运转正常或有发展前景的被告,慎用保全措施,尽量不使其停工停产,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维护就业稳定。

  五是适度放松对企业间借贷行为的控制。

  依法保护企业间为生产经营所需、利率约定合法的借贷行为,遏制民间借贷高利贷化倾向,依法打击非法集资、金融传销等违法活动。统一裁判尺度,防止企业内部人员利用企业借贷转移企业财产,侵害他人利益或利用借贷避税。

  六是依法运用破产重整程序维护经济稳定。

  集中优势力量审理、执行好破产清算、企业重组等案件。对有发展前景的企业启动重整程序,帮助企业度过难关。对长期亏损、扭亏无望的企业,及时、全面处理企业债权债务关系,确保企业有序退出市场。

  七是妥善审理和执行涉中小微企业案件。

  提升涉中小微企业案件的裁判和执行效果。避免因司法强制措施不当,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妥善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增强企业的自主创新意识。依法妥善审理政府在推进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过程中引发的行政案件。在诉讼前后积极做好协调沟通工作,引导争议各方通过和解的方式解决纠纷,

  八是注重对企业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和维权的司法引导。

  高度关注和重视年底因企业资金困难可能出现的“讨薪潮”,引导劳动者通过司法途径保护自身权益。对于破产企业的劳动者,采取优先保护政策,并积极配合党委政府做好安置和维稳工作。

  九是加强和完善涉企案件执行机制。

  对涉企执行案件,加快办案进度,尽力缓解企业资金压力。对涉企系列案件的执行,必须穷尽一切协调手段,穷尽一切和解方案。慎重实施拘留等强制措施,防止因执行不当引发新的矛盾和问题。

  十是依法严厉打击破坏金融管理和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活动。

  及时惩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合同诈骗、金融诈骗等犯罪行为。高度关注企业负责人虚假破产、恶意逃避债务、侵吞企业资产等行为。正确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严格区分民事行为和犯罪行为的界限。

  此外,《实施意见》提出,法院要充分延伸司法职能,还要重点做好加强与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联动、加大司法建议报送工作、深入开展“服务企业、服务基层”专项行动、积极开展调研和指导工作等四方面的工作。

  记者了解到,为有效执行《实施意见》,宁波中院党组经研究决定,成立重大涉企案件诉讼指导小组。

  作者:刘发丁 杜金明 贺磊
(责任编辑:UN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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