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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死使者

2011年11月07日14:14
来源:中国新闻周刊 作者:陈薇

  “做点好事怎么这么难”

  在高敏之前,深圳有一位著名的眼角膜劝捐员陈淑莹。在得知高敏即将揽下这摊活计时,她辗转找到高敏,只说了一句话:“这件事儿很苦,你要做好心理准备。”

  高敏起初不以为意——她觉得自己与陈淑莹不同。陈淑莹是“劝捐员”,而她是“协调员”。这意味着,她不需要向陌生人搭讪或游说,只有本人或家属明确表示了捐献意愿后,她才会进入工作。

  但现实远没有她想得这样简单。

  深圳一些医院里,放置了器官捐献宣传资料台。大部分被填写后扔进玻璃箱的捐献志愿书,“近亲属资料”一栏为空白。高敏便一一打电话过去问本人:“你的家人知道吗?”

  “不知道,我都是成年人了,我的事情我做主。”大多人不以为然。

  2003年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规定了身后捐献人体器官应符合的诸多条件,其中一条是,“死者近亲属书面同意”。这意味着,不论捐献者生前是否签署了志愿书,或是口头表达过意愿,最终决定权还是在近亲属身上。

  有时,意向捐献人已离世,而近亲属却没有通知高敏。那些塞在背包里的捐献志愿书,有一部分很可能已经成了废纸,高敏却仍不知道——志愿书没有法律效力,它只是一个美好的愿望,却也脆弱,能轻易地被阻挠、被忽视和被推翻。

  截至2009年6月底,中国内地各红十字会累计登记捐献遗体6.78万人,但最终实现捐献意愿的只有8400人。现实情况是,本就少得可怜的捐献因各种因素而一次次流产。

  2010年,东莞一个27岁的小伙子黎宏,半夜上洗手间时摔跤磕到后脑,突然去世。与他同在一处打工的亲姐姐,决定捐献器官和遗体。

  然而,姐姐无法做主。根据“近亲属范围及顺序”的规定,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才是兄弟姐妹。黎宏虽未婚且丧父,但远在广西老家的母亲健在。要完成这件事,必须有她的书面同意才可以。

  这位70多岁的老人终于在第二天凌晨赶到医院。在儿子的遗体旁,老人哭到天亮,眼睛哭到睁不开。高敏在一旁陪着流泪,又难受又焦急:“别走一个还搭一个,我的罪过就大了。”

  最终,黎宏的遗体完成捐献,可惜有些器官已过最佳捐献时间,未能成功。

  作为器官捐献协调员,高敏需要协助捐献者生前签署志愿书、身后回收器官、直至遗体火化。每个步骤,她都会遇上不同的规定。而任何一个规定,都可能突然为她制造麻烦。

  2009年,深圳一个20岁的小伙子喝农药自杀。医院人员一听是喝农药去世的,立刻报了警。福田区110民警赶到医院后发现,虽然这家医院是他们的管辖范围,但这家人居住在罗湖区,属于另一个辖区。

  “这样就涉及两个地方的公安机关。先是两个区分局联系,然后再让两区的派出所联系”,高敏不停地打电话,折腾到凌晨,家属彻底失去了耐心,“做点好事怎么这么难?”他们一甩手离开了。

  还有户口问题。

  一对早在1979年便移民美国的老夫妻,叶落归根回到深圳,签下了器官捐献志愿书。他们的美国绿卡已经失效,之前户口被注销,最终在自己的祖国成了“黑户”。这意味着,老人去世后,可能无法通过殡仪馆的规定程序火化。高敏还没有想清楚,要如何帮助这对善良的老人解决这个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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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徐秀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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