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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部门:换货后三包有效期自换货日起重新计算

2011年11月18日10:01
来源: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青岛11月18日消息(记者王伟 通讯员陈东瑜 韩娟)青岛市民王女士于2009年12月份购买了一台燃气热水器,当时经销商承诺:电子打火零件一年之内出现故障将免费更换。2010年11月份,燃气热水器真就因为故障不能打火了,王女士一下子就想起了购买时经销商的承诺,一看当时的购物发票,没有超过一年,于是兴冲冲地来到了当初购买燃气热水器的专卖店。在说明打火部分出现的故障情况后,经销商立即派人到王女士家进行了仔细验看,确定是因故障导致无法打火,随后给王女士更换了新的电子打火零件,这让王女士对经销商的负责态度和承诺兑现感到非常满意。

  没想到,电子打火零件在今年10月20日又发生了故障,这次王女士再找到经销商更换零件却遭到了拒绝,这着实让王女士感到意外。经销商称:王女士的这台燃气热水器是2009年12月份购买的,到2010年12月份就到了当初承诺的一年期限,现在已经是2011年10月份,远远超出了三包期,所以不能再进行更换。王女士几经交涉仍无结果,于是来到青岛市李沧区消保委投诉。

  工作人员分别向双方了解了事件过程后,结合国家三包规定,为经销商澄清了这样一个认识:根据《国家三包规定》第八条“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及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换货、退货。”同时,第十四条规定“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

  因此,经销商在2010年11月份为王女士更换出现故障的电子打火零件,做得很好,而这更换后零件的三包期应截止到2011年11月份,王女士更换后的电子打火零件于2011年10月份出现故障,仍属有效期内,经销商坚称的已经超过保修期是不符合规定的。在消保委工作人员细致耐心的讲解后,经销商表示理解了国家的三包规定,同意为王女士更换新的电子打火零件,让消费者满意。

  作者:王伟 陈东瑜 韩娟
(责任编辑:UN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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