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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法院统计儿童车祸案:事故多发城乡结合部

2011年11月21日15:56
来源:法制晚报

  朝阳法院统计4年受理的儿童车祸伤害案发案时家长不在场的29件占全部案件9%

  家长疏忽间接酿成“小悦悦案”

  法官表示审案时会尽量照顾受害一方但如果发现监护人有重大过失将减轻肇事方责任

  “佛山小悦悦事件”已经过去一个月,在谴责路人见死不救的同时,另一个问题让人深思:为什么一个两岁大的孩子独自出现在街头,而家长竟没有发觉?

  本市法院中,仅在朝阳法院4年间受理的儿童车祸伤害案件中,发案时家长不在场的居然有29件之多,而受害儿童近七成都是像小悦悦一样的学龄前儿童。

  法院统计

  朝阳区“小悦悦案”4年29件

  朝阳法院妇女儿童维权合议庭统计发现,2007年至今的4年间,该合议庭受理涉及儿童伤害类案件共计478件,其中涉及儿童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315件,占到了66%。

  在这315件案件中,记者发现,发生事故时,监护人在场但未及时阻止的有213件,占全部案件的近70%;监护人不在场的有29件,占全部案件的9%。

  据了解,这些事故多半发生在距离监护人不足百米的地方,甚至自家门口。

  案例

  2007年7月20日,在朝阳区十八里店乡,一辆快速行驶的大货车夺去了小梦梦(化名)6岁的生命。

  案发时,小梦梦一个人在马路边玩耍,结果遇到车祸。而直到肇事司机报警,将小梦梦送到医院急救,她的父母才发现女儿不在身边,经过寻找,发现孩子已经遇难。

  由于案发地没有监控录像,也没有目击证人,交警未能给肇事车辆定责。

  法官说法

  监护人有重大过失会减轻肇事方责任

  妇女儿童维权合议庭法官牛冬华说,小梦梦的父母最终起诉司机索赔。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小梦梦的父母未尽到监护职责,使年仅6岁的孩子独自一人在马路边玩耍,导致事故发生,故应减轻肇事司机的赔偿责任。

  在此类案件中,一般来说,如果是一般的疏忽或过失,法院会尽量照顾受害一方,不认定监护人失责。但如果发现监护人有重大的过失,肯定会减轻肇事方的侵权责任。

  高危人群

  受害者中学龄前儿童近70%

  在4年间的315件儿童车祸索赔案中,经过统计记者发现:

  案件受害者 数量 比例学龄前儿童 213件 68%3岁以下儿童 5件 2%3岁至5岁儿童 208件 66%6岁至8岁儿童 91件 29%8岁以上儿童 11件 3%

  案例

  3岁的小威(化名)家住朝阳区小武基村四队。2007年7月24日,司机刘某驾驶一辆小客车在小武基村四队门口倒车,而此时小威正一个人蹲在大门右侧。

  在倒车过程中刘某未能看到小威,结果酿成惨剧。在法庭上司机抱怨,当时孩子的家长不在身边,如果在身边看到这种危险状况并进行阻止,这起惨案肯定不会发生。

  法官说法

  家长不能任孩子独自活动

  牛冬华法官告诉记者,之所以学龄前儿童尤其是3岁至5岁儿童受害比例大,一方面是因为学龄前儿童身形小,不像成年人或者稍大一些的孩子那样容易让司机看到,有些个子很小的孩子甚至不能被倒车雷达识别。

  另一方面,孩子从3岁起已经能很熟练地走路,性格也更加活泼好动,家长任其自行活动的可能性也变大,如果此时监护人不在旁边看护,很容易发生意外。

  牛冬华法官表示,学龄前儿童身心发育尚不成熟,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都很弱,因此,为了避免交通事故这类伤害的发生,家长作为监护人应加强监管,而不能任其到处独自活动。

  “就算法院判赔,但孩子死亡或者残疾了,这是多少钱都换不回来的!”牛冬华法官说。

  家长身份

  受害儿童父母95%是外地打工者

  经过统计,95%的受害儿童父母是25岁至32岁的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受教育程度低。

  同时,由于他们都是从事建筑工人、保洁员之类的工作或摆摊无照经营,收入普遍很低,一般都居住在城乡接合部廉价的出租房里。

  案例

  乐乐(化名)一家租住在朝阳区王四营乡官庄村,父母以收废品为生,平时很忙,孩子经常一个人外出玩耍。

  2010年3月8日晚7点,天空下着雨夹雪,乐乐在村里一家汽修厂门前的马路上玩耍,一辆奔驰商务车驶来,将乐乐撞倒。经医院诊断,乐乐脊椎、胸椎多处骨折,脊髓损伤、帽状腱膜下出血、左侧气胸、肺挫伤。

  法官说法

  事故多发生于城乡接合部

  牛冬华法官介绍,事故多发生于城乡接合部,这些地方往往是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的混合路段。而这些街乡道路一般也没有信号灯。

  夜间车速快,孩子本应有所警惕。而事发时,乐乐正在横穿马路,跑至马路中央时被奔驰车撞倒。

  法官表示,乐乐缺乏安全意识,和家长疏于教育有关。

  其他法院数据

  多家法院统计结果相似

  记者从大兴、通州、密云等法院了解到,在这些法院受理的儿童索赔案中,主审法官表示他们审案的情况和朝阳法院的统计结果相吻合。

  大兴法院红星法庭副庭长赵玉东表示,红星法庭是大兴区最大的法庭,且管辖面积多半属于城乡接合部,外来租住人口数量相当大。

  在儿童索赔案中,由于郊区路段车速普遍较快,儿童的反应能力有限,孩子的伤情普遍较一般的车祸受害者更重。

  “有时我也很想批评这些家长两句,出了事你心疼了,来法院索赔,如果平时多关注一下孩子的安全,惨剧可能就不会发生。”他说。

  他山之石

  关于交通安全教育

  在丹麦,孩子2岁半时就开始接受交通安全教育,并被邀请加入儿童交通俱乐部;6岁时,开始在学校接受交通安全教育;8岁时,开始知道为实现交通安全目标所应该采取的行动、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手段和措施。

  关于父母责任

  根据香港法律,如果独留的小孩发生意外,政府可根据案情严重程度追究监护人的法律责任。

  如果儿童因为父母疏于照顾而出现严重意外,他们可能会被判处监禁,政府也有权依法剥夺他们对小孩的监护权。正是因为有严格细致的法律规管,香港儿童的意外发生率要远远低于内地。

  关于孩子托管

  在香港的公共屋苑中,香港政府都设有临时托管中心。家长上班期间,可以安排小孩进入这类托管中心,由社工照顾。除了政府之外,香港大量社团组织也开设了类似的托管中心。

  “佛山小悦悦事件”回放

  2011年10月13日下午5时30分,广东佛山南海黄岐的广佛五金城里,2岁女童小悦悦独自过马路时,被一辆面包车撞倒并两度碾压,肇事车辆逃逸,随后开来的另一辆车直接从小悦悦身上再次开了过去。

  7分钟内,路人均漠视而过。最后,一名拾荒者将孩子抬到路边并寻找小悦悦的父母,孩子的父母这才发现女儿发生了车祸。

  2011年10月16日,佛山警方通报称,事发当晚9时,民警抓获了第二辆肇事车的司机蒋某。16日下午,第一辆肇事车的司机胡某投案自首。

  2011年10月21日,小悦悦经医院全力抢救无效,于零时32分离世。

  “佛山小悦悦事件”发生后,引发全国性舆论大反思。有评论文章分析,南京彭宇案(2006年发生在南京的路人扶起跌倒老太反被诬陷事件)的判决结果让路人不敢再去随便搭救陌生人。缺乏好人有好报的社会环境以及制度保障,是此类事件一再发生的根本原因。

  专家呼吁,宁可把经济建设的脚步放慢一点,也要治愈目前人们精神层面的缺失,从政府、民间组织、个人等方面为“见义勇为”者创设土壤和制度保障。

  针对有关专家建议要建立“见死不救”惩罚条款,有评论认为,“与其惩戒见死不救,不如奖励见义勇为”。

  文/记者 付中 闫新红 实习生 王晓飞

(责任编辑:UN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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