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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育产假”不见踪影 产假新政引热议

2011年11月23日13:33
来源:东方财富网
  小微私企老板大呼“吃不消” 女性担忧就业难度将增加

  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提出产假拟由90天增至14周,流产的也有不少于2周的产假。然而,意见稿一出台并没有获得女性的全面拥护,不少人质疑:“原本产假虽然只有90天,可还有30天的晚育假、15天的难产假,这些现在还有吗?”表面上看来产假延长了,可实际上或许是减少了。

  此外,产假的延长势必导致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的增加,这笔不小的费用是否最终加在居民的身上,增加投保金额呢?还有市民提出,条例中对一些企业招收女职工设置一些门槛或者设置一些附加条件,将导致女性就业难度增加。

  细化流产假期给私企加压

  征求意见稿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14周的产假,并细化了流产假期,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不少于2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不少于6周的产假。

  征求意见稿参照《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女职工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前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和现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相比,征求意见稿中有两点和过去不同,一个就是过去的规定当中没有私营个体企业,现在将他们明确地纳入进来,体现了公平对待的原则。另一点是,对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更加灵活,不像过去那么死板,这也有利于以后根据条件变化随时调整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对女职工身体健康有利。

  在部分私营企业,女职工以往连90天的产假也休不足,为了保证条例的贯彻落实,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处以罚款,或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晚育产假”不见踪影

  意见稿一出,很多准妈妈高兴地表示,这样一来与宝宝的亲密时间增加了,可以更多地陪伴在宝宝身边。不过也有心细的市民指出,原本除产假90天外,还规定可在其基础上增加30天晚育产假、难产产假15天。然而,新出台的意见稿中已无这样的规定。

  “现在说是增加了8天产假,那原来的晚育产假、难产产假是否还保留呢?”市民王女士问道,如果不保留,那产假看似延长了,实则大大减少了。

  针对这个问题,网络上争议不断,有些人认为,晚婚晚育在过去是少数人的行为,政府为鼓励而推出了晚育产假,“现在差不多都是30岁左右才生孩子,而24岁就已算是晚婚晚育了,绝大多数人都是晚婚晚育,没有必要再加以特殊对待。”事实上,从新的规定来看,这些条款不再存在了,也就是说,晚婚晚育不再另获优待。

  为此,商报记者采访了劳动法方面的资深律师胡泉。胡泉认为,新增的8天假期应该是在原来的基础上有所增加,不会影响其他相关假期。

  “晚育假、难产假应该还是可以享有的,新条例的推出只会增长假期。”胡泉表示,以前没有产前假一说,2007年《妇女权益保护法》中提出对于特殊情况,医院给予证明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产前假”,“从那以后,产前假就实施开来,所以说,市民的福利措施应当是越来越好,不能也不应当越来越少,如果多了8天的产假,就取消了晚育假、难产假,那广大妇女可要强烈抗议了。”

  女职工担心职场压力更大

  能够延长产假本应是件好事,不过很多女职工担心如此一来,自己的职场压力将会更大,“特别是一些民营老板,本来90天的产假都不一定能够休足,现在再增加,女性职场歧视可能会更严重。”担任公司人力资源工作多年的姜女士担忧,产假增加对职业女性来说不知是福利还是“噩耗”,即使用人单位没有意见,现在职场竞争激烈,很有可能休完一个产假回来,自己的职位已经被“架空了”。

  事实上,意见稿一出台,不少私营老板就大呼“吃不消”。“我们公司是做物流的,几年前和几个兄弟合伙开的,累死累活拼了几年,终于小有点规模了。”网友“我是负二代”发帖称,今年年初公司新招了几个小妹进来,“考虑女性到了年龄,还是要生娃娃之类的,国家的产假确实不是我们这种小公司承受得了的。当初我就在合同上留了一手,给了她们45天产假。”该网友称,虽然自己做的不符合国家规定,不过跟很多同行的小公司相比,自己算是“厚道的了”。“今天中午知道产假又增加了,那几个小妹就在外面办公室闹开了。真不知道怎么办。”

  “相对于未婚女性,已婚在职的女性这方面的担忧会比较小。”胡泉告诉记者,由于上海生育保险金覆盖面很广,总体而言女职工压力较小,不过由于缴纳的综合保险分类不同,一些只缴纳“三险”的女性职工,没有生育保险基金,其生育成本将全由企业负担,新规定一旦出台,对这部分人群造成的影响会很大。“相比较而言,城镇户口的女职工就业压力会小很多。”

  社保缴纳额度或增加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产假延长,市民申领生育保险金的额度也将增加,这笔不小的社保支出由谁买单呢?

  根据国家规定,凡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生育妇女,可自生产或流产后90天内向单位或个人缴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申请手续。

  记者算了笔账,生育保险金等于“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其中,生育生活津贴=缴费基数×产假时间。生育医疗费补贴的支付标准为: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0元;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500元;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元。生育医疗费补贴按上面计算,一般正常生产就是3000元,而缴费基数则按上一年的社保来看。

  如果缴了医保金的妇女每人增加8天产假,政府生育保险金这一块的支出势必大大增加。增加的费用究竟是由企业买单,还是会提高参保人员缴费额度,转嫁到居民身上?

  对此,市人保局表示,由于目前只是出台“意见稿”,并不算正式条例出台,一旦产假延长,增加的费用由谁来买单尚是未知数。

  产假福利全流程一览

  女性从怀孕开始到生产结束,究竟可享有哪些福利及假期呢?胡泉详细介绍了所有流程:“凡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从确诊怀孕开始,产前检查应作为公假处理,单位不可扣减薪资。怀孕至7个月以上,到了孕晚期,每天可享受1个小时的工间休息,孕妇不能安排夜间劳动,一些特殊情况还可请产前假。”

  胡泉介绍说,根据原先的规定,女员工生育应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包括15天的预产假。已婚妇女23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难产(剖宫产以及产程中使用吸宫器、产钳等非正常顺产的平产水术者)增加产假15天。

  “如果是多胎,每多一胎可多休15天假期。”产假结束直至婴儿一周岁,属于哺乳期,对于哺乳期的女职工,用工单位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每次授乳时间为30分钟,也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

  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6个半月。来源上海商报)
(责任编辑:徐秀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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