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疑被“动手脚”
记者 郭宇 通讯员 岳明静
晚报讯 “合同的前两页是原告伪造的,不是我们之前协议的内容……”被告某建筑材料公司愤愤地说,“原告想利用伪造的合同来向我们主张不合理的请求,希望法院主持公道……”日前,青浦法院审理了这起加工合同纠纷。原告某贸易公司伪造合同前两页后起诉某建筑公司要求支付30万元收购设备的费用及5万元违约金。青浦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这一诉请。
2004年3月,建筑公司和贸易公司分别签订了《加工合同》和《租赁合同》,约定由贸易公司为建筑公司进行木制品喷漆加工,建筑公司将部分房屋租赁给贸易公司使用。
原告贸易公司表示,根据《加工租赁合作合同》,约定被告建筑公司每年提供不少于5万平方米的油漆加工业务,被告提供的加工量不足,原告可以免付租金及水电费;若被告单方要求解除合同,除应按照原告当时的投入折价 (人民币30万元)收购设备及流水线及其他固定投入外,并支付违约金5万元。现在被告每年提供的油漆加工业务量不足,尚有部分加工费至今未付,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收购设备并支付违约金,并返还原告已经支付的水电费,还要支付原告加工费。
建筑公司相关负责人称,双方原来签订的合同中根本没有关于油漆加工数量不少于5万平方米及被告回收设备和承担5万元违约金等条款的约定。而且贸易公司提供的这份“加工租赁合同”共三页,页与页之间没有加盖骑缝章。而原告主张的收购设备及违约金的要求都是合同第一二页上所载。建筑公司认为,合同的前两页是原告后来重新打印的,不是原来的合同文本。
经鉴定,原告贸易公司所提供的合同的一、二页与第三页确实并非同一时间形成。
青浦法院认为,被告建筑公司对合同前两页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原告对此缺乏可信解释,所以判决原告依据该合同的第一、二页内容请求被告收购设备及支付违约金的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