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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白云区民政局原副局长昨二审 驳回两项指控

2011年12月15日10:24
来源:南方日报 作者:刘冠南

  南方日报讯 (记者/刘冠南)广州白云区民政局原副局长王为被控在审批建设公墓和养老院的过程收受贿赂,昨日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受二审庭审。据了解,一审法院以受贿罪判处王为有期徒刑6年,并没收财产23.2万元。

  王为,1958年生,籍贯湖南,2002年10月到白云区民政局工作,后任该局副局长。

  广州海珠区检察院公诉认为,2007年5月至2010年7月,王为在担任广州市白云区民政局副局长期间,利用分管该局社会福利救急、优抚安置、军休所等工作的职务便利,共收取贿赂14.8万元。

  海珠区法院一审审理查明,王为于2007年5月至2008年期间,利用担任白云区民政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在广东粤民殡葬服务有限公司申请筹建公墓的过程中,收受该公司副总经理武某贿赂款1万元;在广州市九水沟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申请筹建天健颐养院的过程中,先后多次收受该公司总经理尚某贿赂款共计78000元。

  检方指控的另两项共计7万元的受贿指控,一审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未予支持。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王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求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

  案发后,王为退交款项32万元。法院一审还判决,没收赃款8.8万元,剩余的23.2万元作没收财产处理。

  一审判决后,王为不服提起上诉,昨日,广州市中院对此案二审进行了公开开庭。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责任编辑:UN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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